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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司法公正的內在邏輯

  • 發佈時間:2014-11-07 06:06:0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保障司法公正作出新的部署,在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進嚴格司法、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體舉措。司法公正之路究竟該怎樣走?《經濟日報》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主任賀小榮。

  記者:四中全會《決定》就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意義體現在哪?

  賀小榮:司法權既然是判斷權,判斷主體的獨立性就是確保結果公正性的前提條件。《決定》將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作為保證公正司法的首要問題,彰顯了獨立性在確保司法公正中的重要地位。

  領導幹部干預、插手個案處理是當前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的問題。當前,要結合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進的司法責任制、司法公開、監督留痕等改革舉措,逐步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和插手個案的電話記錄、轉遞材料、口頭指示等資訊的提取、封存、舉報和公開制度,為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行政機關對待行政訴訟的態度一直是法治建設水準的一個重要尺規。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制度,既可以讓行政機關直接面對群眾、及時化解糾紛,又能夠樹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形象,提高全社會的法治水準。

  公正是權威的基礎,權威是公正的保障。《決定》提出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重點解決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以及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行為的入罪問題,加大對單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懲治力度,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

  司法權作為判斷權,其判斷結果的正確性必須建立在證據裁判的基礎之上。因此,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甄別各類過錯的區分標準,確保法官依法履職行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法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職等處分。

  記者: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走出了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一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在此基礎上又做了哪些細化和具體舉措?

  賀小榮: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是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地方法院人財物實行省級統管的進一步深化。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有利於確保法律統一適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有利於審判機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群眾訴訟。巡迴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和組成部分,不是一個獨立的審級,也不是獨立的法院,在工作方式上也不能簡單等同於傳統意義上的巡迴審判。

  通過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集中審理跨區域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環境資源案件等,可以彌補省級統管未能完全解決的一些問題,從體制上排除地方因素對公正司法的干擾,確保少數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得到公正處理,促進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的進一步細化,人民法院內部的審判權與執行權必須相分離,既要尊重審判權的權力運作規律,維護審級獨立,真正實現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同時又要充分發揮執行權作為行政權的制度優勢,真正形成上下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執行體制,儘快實現當事人的勝訴權益,彰顯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內在價值,樹立司法公信,維護司法權威。

  記者:《決定》抓住了哪些司法權運作的內在規律,從而進一步明確了審判權運作機制的改革思路?

  賀小榮:司法機制涉及立案、庭審、裁判、執行等審判權運作的各個環節,同時與法官制度、司法環境、司法保障等具體制度密切相關。《決定》圍繞訴權保護、審級職能、庭審中心、司法責任等關鍵問題,緊緊抓住司法權運作的內在規律,進一步明確了審判權運作機制的改革思路。

  《決定》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這就意味著,人民法院在立案環節對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只進行形式審查而不再進行實質審查,實現了程式與實體相分離。立案制度的這一巨大變化,一方面給人民群眾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又給人民法院工作帶來新的挑戰。對此,必須進一步健全立案公開制度,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案件的範圍,同時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構建文明、有序、規範的立案工作機制。

  我國現行的法院體制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決定》提出要完善審級制度,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因為一審距離案件爭議的事實更近,便於及時查明事實;二審重在解決訴辯雙方對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審查終審裁判的正當性,維護裁判的權威性、穩定性,最終實現法院裁判的終局性。合理定位4級法院在不同審級中的職能作用,對於提高訴訟效率、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義。

  記者:您是如何具體理解《決定》明確提出的要構建陽光司法機制?

  賀小榮:《決定》明確提出要構建陽光司法機制,依法及時公開司法的依據、程式、流程、結果和生傚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為進一步拓展司法公開提出了具體指引。

  一是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所有審判流程中依法應當公開的資訊都應當向當事人公開;當事人可以通過網上辦公平臺與法院進行必要的互動交流;所有可以公開的裁判結果和執行資訊都應當上網公開;當事人和普通民眾參與、旁聽案件審理,獲取法院的公共資訊將更加方便、快捷。

  二是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説理制度。裁判文書釋法説理是當事人服判息訴的一個重要條件,也是彰顯司法文明公正的必然要求。

  三是構建司法與傳媒的良性互動關係。人民法院要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尊重新聞傳播規律,媒體也要尊重司法規律,尊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共同維護司法權威,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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