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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原價”應為7日內最低價

  • 發佈時間:2014-11-06 11:31:01  來源:濟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11月5日訊(記者 盧虹)“原價888元,甩賣價只需199元”,“雙十一”將近,線上線下“甩賣風”勁吹,這些折扣含水量有多少?今天上午,記者在市物價局組織的“明碼標價”培訓會上獲悉,促銷“原價”不可亂標,否則涉嫌價格欺詐。

  虛構原價是較為常見的價格欺詐現象。比如某商品吊牌價1000元,但商家實際從未按此價格銷售過,卻經常以“1000元”為原價,用各種理由促銷。“促銷商品必須標明促銷真實原因,比如庫存積壓、過季或臨近換季、殘次處理、讓利優惠等,否則同樣涉嫌價格欺詐。”市物價局負責人表示,在促銷活動中,禁止使用“本店全市最低價”等無根據的話語。

  按照規定,“原價”必須是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7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商品和服務在降價前在本交易場所沒有成交過的,不能作為該商品和服務的原價。

  市物價局負責人提醒,購買的衣服、鞋帽等有吊牌價並非等同其“明碼標價”。“明碼標價”是指商家經營者必須以商品標價簽的形式,在經營商品的顯著位置,標明商品名稱、産地、計價單位和銷售價格等主要內容。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經營者也必須同時標明。所有標價簽都要由物價員或指定專人簽章,並標明“價格舉報電話12358”。消費者若遇到不明碼標價的經營行為,可撥打舉報電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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