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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孤島”

  • 發佈時間:2014-11-06 06:07:3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引導基金設立子基金,將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産業化。在這個過程中,焦點集中在出資比例和投資範圍上,難點在於防範子基金給引導基金帶來的投資風險上,而虧損分擔和撤銷出資則是兩個可行的化解辦法

  作為政府參與創業投資的重要手段,引導基金是伴隨著政府鼓勵創業投資及戰略性新興産業産生的。如今,允許引導基金設立子基金,將更好地起到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産業化的作用。日前,科技部、財政部印發《引導基金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子基金的設立、運作和管理規範。

  子基金有哪些創新?如何規範其運作?如何化解由此帶來的投資風險?針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11月5日,科技部科研條件與財務司、財政部教科文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引來活水“灌溉”企業

  據了解,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引導基金的資金多來源於政府財政。成立子基金最明顯的作用,就是通過市場化的運作創新資金來源渠道,吸納更多社會資本,更有效地“灌溉”企業成長。

  “引導基金採用市場化運作方式,帶動金融資本、民間資本、地方政府和其他投資者共同發起設立子基金。子基金提供增值服務,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投融資新模式,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産業化。”有關負責人告訴《經濟日報》記者,子基金的成立將有助於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作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同時,《辦法》還創新了財政科技支援方式。“將政府引導與市場機制有機結合,建立中央帶動地方、財政資金引導民間資金的聯動機制,引導社會資本集聚並投向科技成果轉化,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有關負責人説。

  此外,《辦法》還有助於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改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嚴禁涉足房地産業

  有市場人士形象地比喻説,引導基金與子基金管理人募資談判,就像是一場“看不見的戰爭”。這種説法,從一個角度印證了在引導基金成立子基金的過程中,焦點正是出資比例和投資範圍。只有規範合理,才能推動子基金的市場化運作。

  按照《辦法》規定,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都可以申請設立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於10000萬元。“出資比例上,引導基金參股比例為子基金總額的20%至30%,且始終不作為第一大股東或最大出資人。同時,子基金管理機構出資額不得低於子基金總額的5‰。”有關負責人説。

  在投資方面,相關負責人表示,子基金投資于轉化國家科技成果項目庫中科技成果的企業的資金,應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額的3倍,且不低於子基金總額的50%;其他投資方向應符合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

  同時,還有一些業務是子基金不得投資的。具體包括,不得投資于已上市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房地産等業務;不得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託産品、理財産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以及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産品的形式募集資金等。

  “兩道保險”嚴控風險

  設立子基金,相應地給引導基金帶來一定的投資風險。對於如何防範投資風險,保障自身權益,兩部門負責人表示主要有兩大解決辦法。

  一是虧損分擔,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債務承擔責任。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子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剩餘部分由引導基金和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二是撤銷出資。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引導基金可選擇退出,且無需經由其他出資人同意。比如,子基金方案獲得科技部批准後,未按規定程式完成設立手續超過一年;引導基金向子基金賬戶撥付資金後,子基金未開展投資超過一年;子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政策目標。

  引導基金的創新管理,將有助於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障礙及“創新孤島”現象,引導全社會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投入,加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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