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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理財變保單 120歲才能取本金

  • 發佈時間:2014-11-05 10:32:51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

  核心提示 明明買的是理財産品,到手卻變成了一張保單;明明工作人員穿的是銀行制服,卻一個勁兒推銷保險。結果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對簿公堂。

  保險還是理財你弄得明白嗎?

  近日,浦東法院向社會公佈了一份《人身保險糾紛白皮書》,向多家保險企業發放。近3年來,該院受理的165件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公司作為被告的案件共計155件,而原告以中老年人居多,佔總數的83%。大多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都是在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議理賠或退保未果後才向法院起訴。

  保險公司屢成被告的背後,究竟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活到120歲才能領取保險金?

  2011年10月,60歲的老宋和數百位居民一起,參加了某保險公司的講座。一名姓夏的講師向大家推銷一款“生命富貴花年金保險”,把該産品宣傳得天花亂墜,不少人當場就購買了這款産品。老宋稀裏糊塗地花了七萬多元也買了這款産品,受益人填的是自己的兒子。

  兩年後,老宋看到電視裏報道一起保險糾紛:虹口一位居民起訴保險公司誤導消費者,因為保險公司隱瞞了“保單要數十年後才到期”的重要資訊。老宋突然想起自己的保單,趕緊拿出一看,“哇,要60年,2071年11月16日才能到期拿回本金,到時候我也120歲了,骨灰也不知哪去了。”老宋認為,銷售人員根本沒有如實説明,他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已經支付的保費及相關利息。經法院調解,老宋辦理了退保手續,保險公司返還了他大部分保費。

  成因分析:除了保險代理人的銷售誤導之外,投保人對於金融産品的錯誤認知以及盲目追求投資收益的心態為日後糾紛的産生埋下隱患。大部分投保人缺乏基本的金融常識,對於銀行理財産品與保險産品認知存在誤區,易聽信宣傳,缺乏獨立分析能力,往往在簽訂合同之後才意識到不妥。

  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不少投保人主張保險代理人在銷售保險的過程中存在銷售誤導行為,但投保人能多一份保護意識、合同意識,就能避免不少糾紛的産生。

  “買理財産品送保險”

  不靠譜

  老王去銀行存款,一位身穿銀行制服的工作人員告訴他,“買我們的理財産品可以送保險”。因聽信工作人員宣傳,老王為兒子購買了某人壽保險公司的投資連結險,後經詢問才得知産品性質是保險,於是告上法院要求撤銷合同,退還保費。

  多起案例中,當事人都把保險和理財混為一談。某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向當事人老周介紹一款理財産品,稱“收益比銀行利息高得多”,老周取出存款購買保險産品,後來他才發現“高於銀行利息”的資訊不實。而當事人老沈在被遊説購買一款保險産品時,被告知中途退保不會産生損失,且可隨時提前解除合同拿回全額本金和年度利息、分紅。但老沈買入後才發現,該保險提前退保會損失部分本金。

  成因分析:近年來,保險業推出不少投資理財型保險産品,與銀行合作銷售。然而部分銀行工作人員、保險代理人為提高業績有意誤導,誘使投保人在非本意狀態下購買保險産品,引發爭議。

  保險代理人行為的不規範使得因銷售誤導、代簽名所引發的糾紛佔同期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70%以上,主要手法有三種:

  一是故意混淆保險與理財産品的概念,將保險説成定期儲蓄、基金等銀行同類理財産品,或者利用存款、利息等銀行業術語對客戶進行誤導。客戶最常聽到的就是“買理財産品送保險”等,最終卻“存單變保單”,尤其不少老年人前往銀行為子女辦理儲蓄時極易受到誤導。

  二是片面強調保險産品的投資收益功能,誇大保險産品的收益率,或將其與銀行儲蓄的收益率進行比較,造成該産品是一款能獲得更高收益理財産品的假像。

  三是有意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資訊。

  保險條款前後矛盾

  信哪條

  才爍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投保企業員工福利保障保險,保單期限為一年,保費為月繳。2009年6月,作為才爍公司員工,李某也加入了這一保險,公司按約支付了保費,一年期滿後又續保,他應享受的保險保障有:團體人身保險保障20萬元,團體重大疾病保險保障10萬元,以及附加醫療險等。

  2010年9月初,被保險人李某因病不幸身故,才爍公司要求保險公司儘快理賠,卻遭到拒絕,理由是:“保單期限為一年”的説法沒有事實依據,這是一份月保單,不是年保單,而才爍公司並未繳納2010年9月的保費,故不能理賠。

  法院審理後發現,保單之中竟然前後矛盾:保險合同第三條約定“保險期限為一個月”,但第十二條約定“合同有效期為一年,與保險期間一致”。法院認定,在此情況下,應作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即認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為一年。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辯解不成立,應賠付20萬元。

  成因分析:這樣的情況明顯是由於保險公司管理疏漏所引發。據調查,保險公司的疏漏一般反映在三個方面:保險條款約定存瑕疵,有的前後矛盾,有的存在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條款;保險公司對詢問事項缺乏明確説明,在投保人申請理賠遭拒賠的案件中,40%的案件中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作為抗辯理由,但很多保險公司的詢問表中,卻缺乏針對性提示;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的交付存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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