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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不得發送商業短信

  • 發佈時間:2014-11-05 05:34:25  來源:南昌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工信部擬規範短信服務行為;不得出售共用他人電話號碼

  為規範通信短資訊服務行為,維護短資訊用戶的合法權益,工業和資訊化部近日起草了《通信短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短信服務收費標準應事先告知

  意見稿指出,短資訊服務向用戶收費的,短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計費符合相關電信標準,並事先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資費標準、收費方式和退訂方式等。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採用人工收集、線上自動收集、數字任意組合等手段獲得的他人的電話號碼用於出售、共用和交換,或者向通過上述方式獲得的電話號碼發送短資訊。

  短資訊服務提供者和短資訊內容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和傳播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的短資訊。

  發送商業性短信須經用戶同意

  意見稿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接收者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短資訊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通過其電信網發送端口類商業性短資訊的,應當保證有關用戶已經同意或者請求接收有關短資訊。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現短資訊服務提供者或者短資訊內容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發送商業性短資訊的,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停止為其提供相關的電信資源。

  用戶受到短信侵擾可投訴或舉報

  意見稿指出,短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公佈有效的聯繫方式,接受與短資訊服務有關的投訴。

  工業和資訊化部委託中國網際網路協會12321網路不良與垃圾資訊舉報受理中心(以下簡稱舉報受理中心)受理短資訊服務舉報。

  用戶認為其受到商業性短資訊侵擾的,可以向短資訊服務提供者投訴或者向舉報受理中心舉報。舉報受理中心受理用戶舉報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送短資訊服務提供者處理。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有關部門處理。短資訊服務提供者收到用戶投訴或者舉報受理中心轉辦的舉報,經核實後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手段,並在1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用戶或舉報受理中心反饋處置結果。(據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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