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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市縣驗收評估辦法》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4-11-04 17:29:43  來源:住建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規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示範及農村地區縣級示範的驗收評估工作,經商財政部同意,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市縣驗收評估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9月16日

  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市縣驗收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指導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示範及農村地區縣級示範的驗收評估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示範及農村地區縣級示範的驗收評估。

  第三條 驗收工作的主要依據:

  (一)《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示範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305號);

  (二)《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加快推進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306號);

  (三)《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示範和農村地區縣級示範管理的通知》(財建[2010]455號);

  (四)《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通知》(財建[2011]61號);

  (五)《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通報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市縣工作進度及加強預算執行管理的通知》(財建[2012]89號)。

  第二章 驗收條件

  第四條 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示範及農村地區縣級示範需達到以下條件,方可驗收:

  (一)按照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求,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建設任務和配套能力建設目標;

  (二)示範市縣建立示範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的資訊系統,強化項目監督管理;

  (三)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應建設示範市縣省級網路管理平臺,對示範市縣實施情況進行網路化管理。省級管理平臺應與國家級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管理系統對接。

  (四)示範期間完成的實際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面積不少於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對應的示範面積,且項目建設手續完整並正常投入運營,經過自查自檢合格;

  (五)示範市縣委託省級及以上的民用建築能效測評機構對應用項目的實施量及應用效果進行形式檢查並出具形式檢查報告。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應進行現場檢測,並出具性能檢測報告和能效評估報告:

  1、示範城市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築及超過10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

  2、示範縣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築及超過5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

  3、同時應用兩種以上技術類型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項目。

  現場檢測項目應主要委託給國家級民用建築能效測評機構進行測評,測評費用由地方統籌解決。

  (六)中央財政資金按要求執行到位,資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經第三方機構、專家審查合格。

  第三章 驗收內容

  第五條 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示範及農村地區縣級示範驗收內容包括:

  (一)示範市縣任務完成情況;

  (二)市縣實際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面積及示範期內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項目的建設及運作情況;

  (三)示範市縣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項目建設情況及取得的主要經驗與成效、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改進措施、後續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規模化應用的規劃及實施計劃;

  (四)示範市縣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配套能力建設情況,主要包括:法規政策出臺情況、技術標準制定情況、能效測評資料及結果、技術進步情況等;

  (五)中央財政資金使用及管理情況;

  第四章 驗收程式

  第六條 示範市縣完成示範任務後,組織自檢,確定達到驗收條件後,向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列為示範城市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驗收申請。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總結,包括示範任務完成情況、能力建設情況、取得的節能減排及經濟社會效果等;

  (二)示範項目建設及運作情況,包括納入示範任務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項目清單、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項目形式檢查及符合條件項目的性能檢測和能效評估報告;

  (三)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配套能力建設情況;

  (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及管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第七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主管部門組織對申請驗收評估的示範市縣進行驗收審核,出具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市縣驗收評估報告(相關格式詳見附件),並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列為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城市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驗收。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財政部對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市縣的驗收評估情況進行復核,必要時進行抽查,並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及使用情況、省級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能力建設情況進行核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節能與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市(縣)驗收評估報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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