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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第一案 8名遊客一審全部敗訴

  • 發佈時間:2014-11-04 05:34:44  來源:重慶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重慶晨報訊 記者 吳國富 轟動業界的“旅遊第一案”終於有了結果。昨天,記者從代理此案的律師林玉成處了解到,曾正、葉瑰麗兩名遊客狀告途牛國旅及其重慶分公司、北京鳳凰假期國旅違約案件,經渝中區法院民庭開庭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兩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並判其各自承擔265元的案件受理費。加上前期的6名原告一審被判敗訴,至此,“旅遊第一案”8名遊客一審全部敗訴。

  充滿遺憾的歐洲遊

  曾正、葉瑰麗訴稱,去年7月26日,兩人與途牛國旅重慶分公司簽訂了《團隊出境旅遊合同》,參加希臘+德法意瑞5國15日遊,合同約定兩人旅遊費為32300元,並在合同附件中將“法國塞納河遊船、凡爾賽宮、義大利比薩斜塔、瑞士鐵力士雪山、德國萊茵河遊船”等19個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約定為本次旅遊的另行付費項目。在後來的旅遊過程中,作為接待社的鳳凰假期,不同意安排兩人參加原來約定的另行付費項目。去年9月25日,曾、葉與全團28名遊客一致要求參加“比薩斜塔、貢多拉遊船、凡爾賽宮、夜遊巴黎、鐵力士雪山”等自費項目時,也遭到領隊拒絕。曾、葉兩人認為,旅行社的行為構成嚴重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未完成的5個自費項目;旅行社支付違約金14585元。

  法院認定旅行社未違約

  法院認為,本次旅遊不含遊客要求參觀的5個自費項目,曾正、葉瑰麗兩人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其在旅途中,與途牛重慶分公司就參加5個自費項目達成一致意見。途牛也陳述並未收到兩人相應的電話或書面確認函,兩人也未對自費項目向旅行社支付費用,鳳凰假期也陳述,這5項自費項目並不包含在合同中,因此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雙方就遊覽比薩斜塔等5個自費項目達成一致意見,一審駁回了兩人的訴訟請求。

  因為此案發生在去年9月下旬至10月初,適用於當年10月1日實施的《旅遊法》新規,在業界被稱為“旅遊第一案”。目前,此案中的8名遊客中已有6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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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問旅遊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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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問:這些自費項目對首次參團歐洲5國遊的旅客而言到底有多大價值?

  重慶中旅集團總經理廖偉:對第一次赴歐洲遊,參與希臘+德法意瑞5國15日遊的客人來説,“法國塞納河遊船、凡爾賽宮、義大利比薩斜塔、瑞士鐵力士雪山、德國萊茵河遊船”等付費旅遊項目,肯定是很重要的景區,沒到這些景點,歐洲之旅將留下一大遺憾。

  二問:此案雖然遊客敗訴,作為組團社來講到底有沒有欠妥的地方呢?

  重慶金明律師事務所程小龍律師:由於該團的行程是在去年9月下旬至10初,也就是説,該團適用於當年10月1日實施的《旅遊法》規範,當時業界還存在著對《旅遊法》第35條不同的解讀,所以誰都不願意去“挨第一刀”,實質上就是旅行社過於謹慎造成。

  根據《旅遊法》規定,參團旅遊合同必須是要式合同,也就是書面合同,它的法律效力大於口頭承諾。

  三問:通過代理“旅遊第一案”,對廣大出遊市民而言有什麼告誡?

  重慶公孝律師事務所林玉成律師:首先不要輕易相信旅行社的口頭承諾,所有的旅遊項目都要寫入旅遊合同中,同時還要仔細閱讀合同中的每一條款,尤其是有《變更協議》的話更不能馬虎。其次,在旅途中一旦發現旅行社違約,要收集好各種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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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遊法》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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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詐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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