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定政策優惠期結束 拒退3000元節能補貼
- 發佈時間:2014-11-04 03:32:57 來源:解放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余甬帆
王女士購車時與汽車銷售公司約定,待上牌後憑行駛證退還王女士節能補貼3000元。但王女士拍得汽車牌照後,銷售方卻以補貼政策結束為由拒絕退款。於是,王女士起訴要求汽車銷售公司退還3000元。近日,法院判決支援了王女士的訴請。
【案情回放】
去年9月1日,王女士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王女士購買某品牌汽車一輛,價款為9.9萬元。合同另約定:此車含1.6升及以下節能環保汽車推廣補貼,待該車上牌後王女士憑行駛證向汽車銷售公司申請退還3000元。同月內,雙方依約定履行了付款、提車等手續。
今年2月,王女士拍得汽車牌照,嗣後持行駛證至汽車銷售公司要求退還3000元。但汽車銷售公司以節能補貼政策已經結束為由拒絕退款。無奈,王女士於今年6月起訴至虹口區法院,認為汽車牌照的競拍需要一定的時間; 合同上特別約定該補貼條款即是為了防止相關政策的變化給自己造成損失;此補貼款實際上是變相的購車優惠;合同為雙方自願簽署,汽車公司應照此履責。汽車銷售公司辯稱,節能補貼政策執行至去年9月30日止,期間王女士尚未上牌,故公司無法為其辦理補貼申請。
虹口區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汽車銷售公司應退還王女士節能補貼款3000元。汽車銷售公司不服上訴,近期遭二審法院駁回。
【以案説法】
問:王女士與汽車銷售公司關於節能補貼款的約定是否有效?
答:該合同文本由汽車公司製作,在“其他”條款欄內有3項手寫的特約條款。其中第3項載明:此車含節能補貼,上牌後,憑行駛證退還3000元。上述條款內容文意清晰、並無歧義。因此,可認定王女士、汽車銷售公司所簽訂的合同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無違法之處,對當事每人平均有約束力。
問:王女士能否依約定取得節能補貼款?
答:汽車銷售公司作為專門經營汽車銷售的法人,對有關政策內容及節能補貼款領取的程式,應有更為充分的了解。此外,現尚無充分、有效的證據表明,在合同訂立時及有關補貼政策執行期限屆滿前後,汽車銷售公司向王女士進行了必要的説明和溝通。故即便政策有所變化,後果也不該由王女士承擔。因此,王女士所訴于法有據、理由正當,應予支援。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