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行賄人“不敢送” 需要刑法追究
- 發佈時間:2014-11-04 01:00:24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此次修正案草案新增了行賄犯罪條款,修改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法學專家認為,此次對刑法中腐敗犯罪相關條款進行修改,進一步完善了懲治腐敗的相關法律規定,將腐敗犯罪的“全環節”納入懲治範圍。
有受賄必有行賄,但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對行賄罪畸輕的處罰令人不安。有的為取得受賄證據,形成證據鏈條,甚至是放棄追查行賄,無法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最近,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劉鐵男一案的前“山東首富”宋作文在劉鐵男受審後首度公開露面,引發輿論關切。媒體記者一調查,發現除宋作文外,同涉劉案的其他幾人也是安然無恙。劉鐵男一案中諸多行賄每人平均未受法辦,是腐敗犯罪的“全環節”上嚴重“掉鏈子”的一個縮影。
首先,要增加財産刑讓行賄人“吐出”不當獲利。行賄人向握有公權力的官員行賄,大多是為了通過官商勾結,為自己獲取巨大的利益。但在現實中,一些行賄人不僅毫發無損,更不用説追繳其通過行賄而非法獲的利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涉及對行賄犯罪的處罰條款中,多處新增了處以罰金的內容,從而加大了打擊行賄的力度。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對行賄人免除處罰情況的厘清,有效杜絕了行賄行為逃脫刑罰的可能,對行賄的追責,也更加嚴苛,完善了我國刑法對賄賂犯罪實行的“雙打”制度。
顯然,行賄行為為腐敗現象的滋生提供了溫床,因此在反腐敗“打老虎”中,除了嚴懲受賄官員之外,對那些大肆拉攏、腐蝕官員的行賄分子也必須堅決予以打擊,這樣才能使法律對行賄和受賄雙方都具有同等的威懾力,才能使他們都不敢越雷池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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