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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補票官司”勝訴具有導向意義

  • 發佈時間:2014-11-04 01:00:24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苑廣闊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例】

  旅客何奎乘坐武廣高鐵時在車上遺失了火車票,出站時被鐵路方要求重新全額補票。何奎為自證清白,將鐵路部門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相關鐵路部門向何奎退還其補票的票款。

  【分析】

  現實生活中,旅客在乘坐高鐵、動車的過程中因為車票丟失,結果下車出站的時候被要求全額補票的案例並不少見。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旅客雖然感覺不滿和不公,但還是限於時間、精力以及法律維權意識等等原因,只能選擇吃啞巴虧了事。也許是天性喜歡較真,也許是律師的身份讓其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更高,當長沙旅客何奎遭遇鐵路部門同樣的“霸王條款”時,卻拿起了法律武器,把鐵路部門告上了法庭並且最終贏得了官司,也算是為全國廣大消費者“扳回一局”。

  這不僅僅是何奎一個人的勝利,這次官司的勝訴,具有極強的導向和示範意義。這起官司不但證明了胳膊一樣可以擰過大腿,更加重要的是,它一方面告訴廣大消費者,當自己在乘坐高鐵、動車的過程中遭遇類似不公的時候,完全也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是在警示鐵路部門,對於這種明顯違背情理,片面有利於自身利益卻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規章條款,是該到了改正的時候了。否則,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覺醒,這樣的官司只會越來越多。

  在火車票實名制以前,旅客購票的唯一憑證就是手中的車票,如果車票不慎丟失,旅客自己和鐵路方都無法證明旅客確實購買了火車票,所以在下車的過程中被要求補票是理所應當的事情,旅客也能夠理解。但是實名制以後,情況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不管是旅客自己還是鐵路部門,都可以很容易地查證到旅客是否購買過火車票,這種時候如果旅客車票不慎丟失,顯然就不能再沿用“老皇曆”來解決問題。

  而這一次長沙市鐵路運輸法院在審理這起官司時,法理依據也正在於這一點。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8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是車票,但在現行鐵路實行實名制購票情況下,車票不是確認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唯一的憑證。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12306網站短信、銀行對帳單以及到站所補車票,這一系列證據足以證明其購票、乘車、到站補票的事實。所以法庭支援了消費者的訴訟請求。

  火車票實名制的背後是技術的進步與服務理念的進步,諸如“火車票遺失不退”、“火車票遺失,出站時需重新補票”等等“老規矩”早已不合時宜,它們的存在讓技術與服務的進步都大打折扣。因此,不管是修改也好,取消也罷,鐵路部門一些舊的規章制度,都該成為歷史,和旅客告別了。而這起官司的結果,在給了消費者維權以信心的同時,也是對鐵路部門的一個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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