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治理不能只有“天知道”
- 發佈時間:2014-11-03 02:30:57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專欄
如果政府和企業不透明公開空氣監測以及排放物的資訊,行政執法機關不公開執法過程,公眾不主動去監督,那麼,中國空氣污染的治理,就永遠只有“天知道”。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發佈了對大氣污染治理執法督察的監督報告。報告提出了很多問題。有一個問題比較有意思,2013年,環保12369熱線,接到的舉報案件中,大氣污染類佔73%,但在全年查處案件中,大氣污染類僅佔12%。
環境法律應用率極為低下
其實環保部每個月都會發佈12369舉報熱線的執法處理情況。如果你看到公眾舉報的執法情況,會感到人心鼓舞,因此,幾乎所有舉報的問題,似乎都得到了“解決”。
當然,解決是分好多層面的,當地的環保監察大隊,只要出動了,估計就算“解決”的常規應對方式。至於接到公眾環保報警之後,解決的情況、查處的情況如何,那可能就不得而知了。
當前的法律,確實無法支援監察大隊對公眾認為的違法企業進行查處。政府是要依法行政的,法律不支援他們做的事,他們多半不敢作為,於是,即使空氣很難聞,企業在排污,執法人員也和當地公眾一樣,徒嘆奈何。
我們當前能夠促進環境法治的法律法規也不少,但應用率仍舊極其低下。因此,以為一部嚴格的法律,就能夠嚇退污染企業估計仍舊很困難。
2007年,“環境資訊公開辦法”就開始試行了。但有意思的是,很多地方環保局,至今沒有接受公眾環境資訊公開申請的訓練。一旦有公眾到府索要當地企業的環境資訊,這些環保局甚至不知如何答覆。
也出現一些反過來的極端情況。有些地方環保局,一看到公眾來申請資訊,就百般刁難,一會兒要證明公眾與污染企業“有相關性”,一會兒要公眾保證拿到了資訊“絕對不公開傳播”,一會兒又説涉及企業的商業機密,不能公開。
實際上,治理空氣污染,除了嚴格的法律,除了環保部門和司法機關的聯手懲處,除了全國人大、各級人大的“執法檢查”,更需要公眾持續的舉報、孜孜不倦的追問,以及持之以恒的監督。
公民環境監督能力的提升更有意義
公民的環境能力也是在實踐中訓練成的。當一個人説自己關心身邊的空氣,其實未必真的關心。因為他如果真的關心,應當就會對空氣品質極為敏感。但是現在公眾的努力,往往都轉向了對空氣凈化器的比對和購買。對自身參與環境治理的能力,缺乏基本的提升信心。至於打個舉報電話、申請個資訊公開、定位個污染企業、微網志曝光個空氣污染的行為、追問霧霾真實的元兇、分析霧霾治理措施的有效性,都缺乏行動的動力。
當然,也有很多公眾已經在行動。某地原來有一家焦化廠,後來焦化廠搬走了,原來的土地上蓋起了住宅樓。住在這個小區的人,總是在夜間聞到也許是從土壤裏釋放出來的“毒氣”。於是,他們就自己集資,購買了一台苯系列物的檢測儀。探索的過程雖然艱難,但卻是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一步。
更多的公眾開始關注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只要有與自己生活相關的區域,有一些可能存在空氣污染的企業——尤其是垃圾焚燒廠,要修建的資訊洩露出來,他們就會緊緊地盯著環評公示的各個環節,然後研究這些企業的運營工藝和尾氣治理設施,研究其排放物對人體和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然後,利用一切的媒體通道,表達自己的關心和興趣,表達自己願意參與對話的願望。
這時候,如果政府不透明公開空氣監測的資訊,企業不公開自己排放物的資訊,行政執法機關不公開執法過程,公眾不主動去監督和挑戰政府和企業的資訊透明度,那麼,中國空氣污染的治理,就永遠只有“天知道”。
責怪政府,埋怨企業,期待嚴法,指望重罰,其實不是最為有效的通路。公民環境治理參與能力、公民環境監督能力的提升,才最有價值,最有力度。
□馮永鋒(公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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