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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衛工“生死狀”,超齡員工權益誰保障

  • 發佈時間:2014-11-03 02:30:57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家之言

  無論是健康承諾書,還是看起來比健康承諾書更冷血的“生死狀”,都不能作為免責金牌。而因超過年齡不能辦理工傷保險,也不能作為逃避責任,簽訂違法協議的理由。

  近日,蘭州市城關區環衛部門要求超過退休年齡的環衛工簽訂一份所謂“生死承諾書”,承諾工作期間産生的一切人身損害都由本人承擔。而到昨天為止,當地相關部門叫停了與保潔員簽訂的承諾書。相關官員在回應時,也稱自己“有苦衷”,因為超齡環衛工無法辦理工傷保險。

  看似能夠推卸責任的“生死承諾書”,實際上經不起情理和法理的雙重推敲。就算環衛工超過年齡,不被覆蓋在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之下,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員工的健康,僱主有無法推脫的法定責任。就算簽了“生死承諾書”,也會因其與相關法規衝突而不具備任何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環衛隊之前還要求環衛工們簽過一份“健康承諾書”,大致內容是凡患有心臟病等六種大病的環衛工人,工作中發生意外之後均與環衛局無關。由此看來,“生死承諾書”原來是“健康承諾書”的升級版。應看到,無論是健康承諾書,還是看起來比健康承諾書更冷血的“生死狀”,並不能作為免責金牌,將責任推給環衛工個人。而因超過年齡不能辦理工傷保險,也不能是相關部門的“苦衷”,更不能作為逃避責任,簽訂違法協議的理由。

  應看到,現在像這樣超過退休年齡的超齡勞動者,超齡返聘人員不在少數的情況下,這樣的“生死承諾書”也許別的地方也有。而超齡勞動者在勞動市場上往往處於弱勢一方,例如此案中的超齡環衛工,他們大部分都來自低收入家庭,失去了這份工作就等於沒有了經濟來源。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幾乎失去了公平議價能力,對於“生死承諾書”或者“健康c承諾書”也只有接受的份兒。

  超齡勞動者的權益應該如何得到保障,已經成為一個現實性的問題。雖然勞動法並沒有明確規定超齡人員不能繼續就業,但相關法律對他們所應該享有的各項權利的規定確實是相對模糊的,這也正是“生死承諾書”這類荒誕劇誕生的根源。而對此事的解決,將高齡環衛工清退難免有落井下石之嫌,從法律層面保障這部分群體的權益,讓他們也享受作為合法勞動者所能享受的公平和尊嚴,才是最重要的。

  □蕭漫(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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