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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警組織針對中國籍嫌疑人發佈160個紅色通緝令

  • 發佈時間:2014-11-02 09:05: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紅色通緝令”力助海外獵狐

  

  程慕陽被紅色通緝令通緝。

  

  9月27日,中國警方在泰國執法部門配合下抓獲經濟犯罪嫌疑人龐某,並將其從曼谷押解回北京。新華社記者金良快攝

  自今年7月22日,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為期半年的“獵狐2014”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專項行動以來,已從40余個國家和地區緝捕在逃經濟犯罪嫌疑人180名。

  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向新京報記者表示,目前,中國經濟犯罪嫌疑人外逃的目的地主要是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美國。中國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種方式,最主要的是引渡,此外還有引渡的三種替代手段:遣返、異地追訴、勸返。這四種方式也決定了我國和國外合作的方式。

  中國在與其他國家合作進行海外追逃追贓時,取得了哪些成就,還存在哪些問題?歐美國家跨國追逃時,都採取了哪些措施?

  引渡易受政治影響

  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截至今年7月底,中國已與38個國家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其中大部分是發展中國家。不過,國際引渡合作面臨很多限制。

  在與我國有引渡條約的國家,引渡是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

  1993年,中國與泰國簽署引渡條約,這是中國與外國簽訂的第一項雙邊引渡條約。截至今年7月底,中國已與38個國家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其中大部分是發展中國家。

  引渡條約能為境外追逃提供渠道保障。2009年,涉案金額近1億元的特大金融詐騙案件主犯之一沈磊被成功引渡回國。沈磊畏罪潛逃後,中國警方隨即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佈紅色通緝令。

  2009年6月19日,阿爾巴尼亞警方在該國機場將沈磊截獲。因為中國和阿爾巴尼亞簽署有引渡條約,中方隨即正式向阿提出引渡請求。經阿法院判決並完成全部司法程式,阿司法部決定將沈磊從阿爾巴尼亞引渡回中國。10月15日,中國警方將其押解回國。

  在沒有引渡條約時,“我們可以援引多邊公約來開展引渡合作。”黃風介紹,比如中國和澳大利亞的雙邊引渡條約尚未生效,和加拿大之間沒有引渡條約,但三個國家都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成員,“這些公約裏面也有引渡條款,中國可以援引國際公約的引渡條款開展合作。”

  國際引渡合作,面臨很多限制,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則,死刑不引渡原則等等。而且,“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和世界上所有國家都締結引渡條約,這是有難度的。”黃風説到,美國目前和100多個國家簽署有引渡條約,但即便如此,也無法做到和世界上每一個國家都簽署。

   勸返最具中國特色

  專家稱,引渡、遣返、異地追訴等形式,其處理時間長、手續繁瑣,而且面臨很多限制;相比之下,勸返則更加高效。

  由於在引渡經濟犯罪嫌疑人時,往往面臨政治、司法等障礙,就産生了一些替代措施,主要有遣返、異地追訴等。

  遣返通常是以違反移民法規為由,將經濟犯罪嫌疑人作為非法移民遣返回國。

  2008年8月,詐騙兩單位養老保險金2425萬元的鄧心志被遣返回中國,成為加拿大成功遣返的首個中國外逃經濟犯罪嫌犯。2011年7月,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被加拿大遣返回國。

  “中美沒有引渡條約,所以美國從中國追逃也主要是通過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黃風介紹,“我們也向美國遣返一些罪犯,這些罪犯都是由公安機關作為非法入境或者非法居留者來遣返的。”

  異地追訴是引渡的另一種替代手段,由中國主管機關向逃犯躲藏地國家的司法機關提供該逃犯觸犯該外國法律的犯罪證據,由該外國司法機關依據本國法律對其實行緝捕和追訴。中國銀行開平支行特大貪污案逃犯的追逃過程中,異地追訴就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勸返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引渡替代手段,是説服外逃人員自願回國投案。

  2007年8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胡星無期徒刑。胡星受賄金額高達4000多萬,案發後外逃,卻沒有被判處死刑,這主要是因為,法庭認定胡星具有自首情節並有悔罪表現,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胡星的自首情節,是因為其在外逃過程中接受了我國辦案人員的勸返。胡星案發後潛逃新加坡。2007年2月17日,雲南省公安機關專案組趕赴新加坡開展工作,在胡星居住的酒店咖啡廳與胡進行了面對面的交談,説服其回國投案。最終胡星接受了專案組人員的勸説,自願回國接受審判。

  黃風説,引渡、遣返、異地追訴等形式,其處理時間長、手續繁瑣,而且也面臨限制。相比之下,勸返則更加高效,也將主動權握在了我們自己的手裏。

  在黃風看來,“勸返”有一舉三得的效果。對於辦理案件的司法機關來説,勸返成功就意味著追逃目的已經實現;對於逃犯躲藏地國家來説,外國逃犯自願回國接受審判,既有利於節省為開展國際合作或者國內法律程式而需花費的資源,又有利於本國的秩序和安全。

   紅色通緝令威懾外逃者

  在海外追逃時,可以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佈要犯通報。要犯通報有多種,其中紅色通緝令最接近於“國際逮捕令”。國際刑警組織針對中國籍嫌疑人發佈的紅色通緝令已有160個。

  除了和嫌疑人潛逃國合作之外,中國也和國際刑警組織展開密切合作。國際刑警組織是除聯合國外,規模第二大的國際組織,也是全球最大的警察組織,包括190個成員。

  在海外追逃時,可以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佈要犯通報。要犯通報有多種,其中紅色通緝令最接近於“國際逮捕令”。國際刑警組織成員中心局接到紅色通緝令後,可根據通緝令對通報人員實施定位、拘捕,並按照本國相關法律協助進行國際引渡。

  據國際刑警組織官網顯示,截至11月1日,國際刑警組織針對中國籍嫌疑人發佈的紅色通緝令有160個。這些被通報的人員中,包括有組織犯罪、黑社會組織等犯罪嫌疑人,也包括詐騙、貪污腐敗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中,原河北省省委書記程維高之子程慕陽便名列其中。

  通緝令顯示,程慕陽1969年出生於江蘇常州,身高1.77米,被指控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片區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資産,構成貪污犯罪。隱匿、轉移、收購或者充當代理人,賣出明知是通過犯罪所得的財物。”

  媒體公開報道顯示,程慕陽幫助程維高秘書李真轉移贓款和勾結他人共同貪污國家資産535萬元。2000年9月4日,程慕陽出境外逃前往加拿大,至今仍未被抓捕歸案。

  2013年8月12日,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怡攜款潛逃。在專案組提請下,中國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向190個國際刑警成員發佈協查通報。中國警方與斐濟執法部門通力合作,在斐濟成功抓獲陳怡,並於8月19日晚將陳押解回國。

   協助國分享被沒收資産

  對於被沒收資産的最後處置,分享是國際慣例。美國、歐盟、日本、新加坡等國都與其他國家簽署了類似協議。專家稱,合作追贓將考驗中國的取證能力。

  跨國追捕經濟犯罪嫌疑人,不僅要追逃,也要追贓。

  對於被沒收資産的處置,分享是國際慣例。美國、歐盟、日本、新加坡等國都與其他國家簽署了類似協議。在美國,分享被沒收資産的比例取決於美國司法機構在執法合作中做出的“貢獻”——重大協助分享比例為50%至80%,較大協助分享比例為40%至50%,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以下。

  黃風介紹説,澳大利亞《犯罪收益追繳法》中有“資産分享”的規定,根據該法規,在幫助其他國家成功追繳資産後,澳方有權對被沒收的資産實行分享。不過,澳大利亞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被沒收資産的分享比例,分享額度取決於很多因素,如請求國提供證據材料的分量、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等。

  黃風説,關於被沒收資産的處置,中國此前沒有分享機制,現在也在慢慢改變。“我國禁毒法已經明確規定,可以和外國分享被沒收的資産。去年我國和加拿大簽訂了受益追繳和分享的協議。”

  黃風強調,合作追贓,將考驗中國的取證能力。“比如説,如果贓款是通過洗錢方式轉移到國外,那麼首先就要確認這些贓款是犯罪所得,而且是發生在中國的商業犯罪。這些材料需要中方來提供。”

  黃風表示,如果不提供這些材料,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已經在澳大利亞購置了房産,按照澳大利亞法律做了房産登記,澳方就會認為這些資産是合法所得,就不能隨便沒收這些房産。只有中方提供證據,證明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購置房産的資金來源於違法犯罪行為,澳方才能採取法律措施。

   歐盟:歐洲逮捕令更便捷

  與引渡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相比,歐盟的逮捕令制度更加快捷簡便。

  歐盟成員國已經簽署了《歐洲引渡條約》,但引渡程式複雜,耗時較長,所以後來歐盟成員國呼籲廢除引渡制度,建立一種全新的、簡單快捷的人員移交制度。

  2002年,歐盟通過《歐盟理事會關於成員國間使用歐洲逮捕令和緝捕制度的框架性決定》。該決定廢除了各成員國之間傳統的引渡制度,代之以全新的逮捕令與移交制度。犯罪地國發出歐洲逮捕令後,歐盟各成員國之間根據相互承認原則,必須毫不猶豫地執行該逮捕令。

  黃風介紹説:“歐洲逮捕令是統一的格式,其中列舉了特定的犯罪,只要屬於這個列舉的犯罪範圍內,所簽發的逮捕令符合統一的格式,歐盟各成員國就相互承認,相互履行。”

  與引渡相比,逮捕令制度更加快捷。按照規定,成功移交一個逃犯最多不超過90天,而在被請求人同意的情況下,移交決定必須在10天內做出。而且,國際引渡合作中一個重要原則是雙重犯罪原則,既只有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雙方法律都認為某種行為是犯罪行為,並且所受刑罰需達到一定期限以上,才可以進行引渡。逮捕令則弱化了這一原則。

  在逮捕令生效的2004年,歐盟成員國之間成功移交一個罪犯的平均時間,從之前的9個月降低到了43天。

  美國:誘捕綁架外逃者

  目前,美國和100多個國家締結了引渡條約,引渡是其海外追逃的主要方法。

  美國先後加入了《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禁止在國際商業交易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包含關於追繳犯罪所得國際合作條款的國際公約。

  在調查和追繳犯罪所得方面,美國各個執法機關均負有法律職責。在聯邦層面,司法部“打擊有組織犯罪與欺詐處”、“資産沒收與反洗錢處”和刑事局“國際事務辦公室”主要負責對非法資産的調查、追繳以及相關的國際合作工作。在地方層面,各州的聯邦檢察官辦公室也設有相應的機構,根據司法部的指示執行關於追繳犯罪資産的國際合作事項。

  美國國土安全部管轄的“移民和海關執法局”,在美國本土設有150個辦公室,並且注重於外國執法機關的合作,在全球範圍內開展調查取證、搜捕罪犯、凍結和沒收資産。

  除引渡外,美國海外追逃的替代手段中不乏一些比較極端的手段,比如誘捕、綁架等。不過,綁架屬於“硬處理”手段,極有可能引發國與國之間的緊張關係。所以,這種方式也面臨著較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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