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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鄉鎮農技推廣機構改革與建設

  • 發佈時間:2014-11-01 04:32:00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嚴東權

  基層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的難點在鄉鎮。鄉鎮推廣機構與農民直接打交道,是落實“三農”政策、開展農技服務的具體執行單位。鄉鎮推廣機構佔全國推廣機構總數的72%,人員佔全國推廣人員總數的56%,鄉鎮推廣機構的工作狀態和服務水準直接關係到現代農業發展和“三農”政策落實。如何深入推進鄉鎮推廣機構改革與建設,切實增強鄉鎮推廣機構的服務和支撐能力,這應該是研究農業農村改革、創設農業扶持政策、鞏固農業基礎地位的重中之重。

  確立鄉鎮推廣機構大職能,打造鄉鎮農業公共服務機構

  近年來,隨著現代農業建設的快速推進,我國農産品生産已由數量型向數量和品質型轉變,農業的功能由單一經濟性向社會性拓展,國家糧食安全、農産品品質安全、公共衛生安全、農業資源和生態保護等工作的地位日趨重要,這也給基層農業服務提出了新的任務要求。按照新的任務要求,中央有關文件和新修訂的《農業技術推廣法》明確規定了基層農技推廣機構主要承擔關鍵農業技術推廣、動植物疫病及農業災害防控、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管、農業資源與環境監測、農業公共資訊服務和農民教育培訓等公益性職能任務。當前,這些公益性職能任務是沒有收益的,其他社會組織也不願承擔,只能由公益性服務機構來落實。客觀地講,當前社會上對農業生産的擔心和批評,正是由於一些地方在這些公共服務中職能缺位,受條件限制或責任不明確,鄉鎮推廣機構沒有把這些公共服務工作認真開展起來。這是當前農業農村經濟工作中亟需改進的薄弱環節,也是鞏固農業基礎地位、謀劃農業農村改革亟需研究的問題。

  賦予基層農技推廣機構新的職能任務,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農業農村發展新形勢、新要求,審時度勢做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我們一定要認真學習領會和堅決貫徹執行有關要求,確立鄉鎮農技推廣大職能,開展全方位服務工作,並推動相關部門特別是基層黨委政府將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對鄉鎮推廣服務機構,其職能任務不能只定位在傳統的一般技術的試驗、示範、推廣,必須要按照多功能、一體化的思路,打造集各項農業公共服務為一身的鄉鎮農業公共服務機構。這是破解鄉鎮農業服務“七站八所”、力量分散、職能不明、管理不順、保障不足等難題的根本舉措。也只有建成這樣的服務機構,才能真正讓鄉鎮推廣機構和農技人員大有作為,才能真正得到基層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尊重。

  鄉鎮設立農業公共服務崗位,實行人員資格準入和績效考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活力問題

  基層推廣體系改革有一個“十年之問”:在鄉鎮,學校、醫院、農技站都是事業單位,教師、醫生、農技員都是專業技術人員,為什麼農技人員不能像教師、醫生一樣,每天都充實地開展專業工作,每人都有事幹,每個人在崗位上都認真履職盡責。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在基層調研中進行了認真研究和探尋,原因可能很多,但崗位設置和人員管理上的滯後是重要因素。相比教師和醫生而言,由於沒有進行崗位設置,也沒有明確崗位職責,鄉鎮農技人員每天的工作任務不明確、工作要求不具體,也沒有真正的工作評估和業績考核。這是目前鄉鎮農技人員與教師、醫生在工作管理上的最大區別,這可能也是“十年之問”的重要答案。

  針對這一問題,2012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在鄉鎮農技推廣機構“設立公共服務崗位,嚴格上崗條件,落實崗位職責,全面實行人員聘用制度”。這是中央深入推進鄉鎮推廣機構改革的重大決策,是從根本上解決“十年之問”的重大舉措。對我們而言,當務之急就是要克服畏難情緒,發揚擔當精神,在理清鄉鎮推廣機構職能任務的基礎上,抓緊設置關鍵技術推廣、動物疫病防控、農業植物保護、品質安全監管、資源環境監測、公共資訊服務和農民教育培訓等公共服務崗位,把鄉鎮推廣機構職能細化到具體崗位,明確每個崗位的職責任務,把公共服務職能實化、細化、具體化,從而保證有崗履職,有人擔責。

  科學設崗之後,必須要實行人員資格準入和績效考評。人員資格準入是鄉鎮推廣機構真正改革的“鑰匙”。可以參照教師、醫生的上崗規範,探索農技人員的專業學歷和能力水準上崗條件,逐步推行農技人員資格準入制度。開展績效考評是激發鄉鎮農技人員工作活力的關鍵,重點要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把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作為考評重點,實行由服務對象和管理部門共同考核。要將考評結果作為績效工資、職稱職務晉陞的主要依據,對不履行崗位責任的農技人員,要實行責任追究或除名。

  通過制度化的辦法落實鄉鎮推廣工作經費

  農業技術推廣事關國家糧食安全、農産品品質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既是地方事權,也是中央事權。目前,中央和各省安排的推廣資金多數是以項目形式撥付,項目資金基本上都在縣級部門。由於缺乏具體的制度性規定,這些經費多數由縣級部門支配使用,即使撥付一部分到鄉鎮,也只是撥付到工作表現好、可以出典型的鄉鎮推廣機構,很多鄉鎮推廣機構難以獲得項目經費資助。

  在農村基層工作經費保障方面,農村教育、農村醫療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目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根據在校生人數計算,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共同承擔並逐年增長,其中西部地區為8:2、中部地區為6:4、東部地區按財力狀況分省確定。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以農村人口數作為經費測算依據並逐步增長。借鑒這一做法,新修訂的《農業技術推廣法》明確規定,“縣、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根據當地服務規模和績效確定,由各級財政共同承擔”。為貫徹落實好法律規定要求,我們必須轉變思想觀念,以改革的思路、創新的辦法來創設新的政策措施,真正以耕地面積等服務規模為指標,準確測算農技推廣工作經費需求,明確中央和地方財政的承擔比例,以此提出制度化要求,作為農技推廣法貫徹實施細則予以明確,並納入各級人大的監督範圍之內。

  當前,應抓緊與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對正在實施的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示範縣項目以及其他基層推廣項目進行改造,使之轉為法定的中央財政對基層農技推廣的財政補助,並按服務規模進行計算,細算到每畝耕地可以安排的推廣經費數量,並要求隨財力逐年增加,從而避免像一般性項目不能正常增長、改變用途或被撤消的可能。同時,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形成廣泛共識,為鄉鎮推廣機構切實履行好各項公共服務職能提供條件保障。

  (作者單位:農業部人事勞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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