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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消費貸,警惕這些“霸王”!

  • 發佈時間:2014-11-01 01:31:42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張正偉 通訊員張淑蓉 黎良軍)我市銀行業格式合同規範性如何?個人消費貸款類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有無不合法情況存在?在市市場監管局近日召開的全市銀行業個人消費類合同格式條款點評會上,受委託負責本次審查的相關專家發現,還是有相當部分合同條款存在通過格式條款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情形。

  今年上半年,市市場監管局全面開展對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申報、審查、點評、整改、備案、公示工作。本次審查針對的是營業執照由市市場監管局或縣(市)區局核發,且總行(總公司)在我市的銀行業個人消費貸款類〔含信用(借貸)卡〕合同格式條款文本。全市共有25家總部註冊地在寧波的外資銀行、城(農)商行、信用社和村鎮銀行提供個人消費類貸款合同格式條款、信用(借貸)卡章程和領用合約141份,剔除重復部分,共委託審查合同86份。總體來説,我市各銀行比較重視借款/擔保合同的文本設計,能較好地分配貸款人、借款人、擔保人各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通過合同條款的針對性設計以防範與控制金融風險。但鋻於合同格式條款由銀行業單方面制定,消費者沒有平等協商的機會,不合法、不合理條款難免存在。

  根據此次審查結果,市市場監管局相關部門特別要求對銀行在條款中單方面擴大自身權利、在格式條款中免除或減輕銀行自身應擔義務或責任、排除或限制借款人/擔保人合法權利、加重借款人/擔保人責任等四個方面繼續加強審查。對於已查出的問題條款,市、縣(市)區兩級市場監管部門已經以書面形式通知各銀行限期進行修改;對條款表述不清、用詞不準等容易産生歧義的,也一併提出了修改建議。

  下一步,市市場監管局將對各銀行、信用聯社符合要求的消費貸款合同文本,核發全省統一的備案編號,並在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同時允許該合同文本使用工商紅盾標誌。在規定期限內拒不修改的,其不合法、不平等格式條款將被點名公示。

  案例點評

  ●某銀行格式條款:借款人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將根據貸款人不時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變更貸款人滿意的擔保措施。

  點評:這一條款其實質內容是當借款合同簽訂後,只要貸款方有擔保措施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必須加以滿足。這就違反了《合同法》第60條規定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單方變更履行合同。在格式條款中作這樣的約定,賦予貸款人隨時單方面變更合同的權利,違反了合同公平原則,加重借款人責任。

  ●某銀行格式條款規定: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後,擔保人仍對無效後債務人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點評:當主合同無效後,擔保合同應隨之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是連帶清償責任。該合同銀行免除了自己在主合同無效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某銀行格式條款規定:未經銀行方書面同意,抵押擔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財産,包括但不限于放棄、贈與、轉讓、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後續租或修改租賃合同)、出資、重復擔保、遷移、改為公益用途等。

  點評:如果設定抵押後,排除了抵押人處分抵押財産的某些權利,就與質押擔保無異。此外,《擔保法解釋》第67、68、71條對抵押期間,抵押人出租、贈與、轉讓、分割抵押財産,有相應規定。沒有排除抵押人處分抵押財産的權利,只是規定了抵押人處分財産後,對抵押權人的補償措施。該條排除抵押人利用抵押物的相關權利。

  ●某銀行格式條款規定: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行使抵押權後,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務而抵押人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諾對未獲清償的債務與借款人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

  點評:本條款要求行使抵押權後,抵押人“對未獲清償的債務與借款人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違反《擔保法》第53條的規定,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本條款涉嫌規避貸款風險,加重抵押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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