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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解疑新《重組辦法》過渡期存在問題

  • 發佈時間:2014-10-31 16:57: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0月31日電 據證監會官方微網志發佈消息,對於新《重組辦法》發佈實施出現的過渡問題,證監會表示,11月23日之前己通過董事會決議,但尚未召開股東會表決的公司,可自主選擇是否按新《重組辦法》對方案進行調整。

  10月24日,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和《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並將於11月23日正式實施。上市公司重組方案在11月23日之前已通過股東大會表決的、11月23日之前已通過董事會決議,但尚未召開股東會表決以及11月23日之後通過股東大會表決的公司,適用新《重組辦法》還是舊《重組辦法》?

  證監會表示,己于7月11日發佈的答記者問中就《重組辦法》過渡期方案進行了具體説明,新《重組辦法》將於11月23日正式實施,上述《重組辦法》過渡期存在的問題己關注,安排接以下原則執行:11月23日之前,上市公司重組方案己通過股東大會表決的,該類公司適用原《重組辦法》。若公司擬適用新規的,應當終止原重組事項,擇機按新《重組辦法》啟動重組。

  11月23日之前己通過董事會決議,但尚未召開股東會表決的公司,可自主選擇是否按新《重組辦法》對方案進行調整。如選擇按新《重組辦法》調整重組方案的,可選擇前次董事會決議公告之日為定價基準日,同時,可相應調整交易價格,並召開董事會對新重組方案作出表決。上述選擇新《重組辦法》的公司,應于11月23日之後召開股東大會表決重組方案。

  11月23日之後,上市公司重組方案通過股東大會表決的,執行新《重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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