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共自行車系統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發佈時間:2014-10-31 07:35:23 來源:南昌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市公共自行車系統建設,維護公共自行車管理秩序,確保公共自行車服務系統安全運營,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南昌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公共自行車系統建設、管理、運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封閉園區、旅遊景區、學校等用於自助換乘、休閒旅遊的自行車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共自行車系統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規範運營、低碳便民、服務群眾”的原則。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共自行車系統管理行業主管部門。
市規劃、城鄉建設、公安、物價、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自行車系統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編制公共自行車系統建設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公共自行車服務點設置要求:
(一)公共自行車服務點的設置和調整應符合公共自行車系統建設專項規劃;
(二)設置公共自行車服務點應堅持網路佈局、方便換乘、景觀協調的原則;
(三)利用城市道路、風景名勝區、廣場等設置公共自車服務點的,不得佔用盲道,不得妨礙交通,不得破壞地下管線;
(四)合理設置公共自行車租車服務點,並提供相應數量的公共自行車,按規定時段提供給公眾騎行。公共自行車應停放整齊,不妨礙車輛、行人通行;
(五)公共自行車服務點應配置統一的標識牌、鎖樁、自助查詢、卡票服務系統等配套管理服務設施,方便市民租賃和使用公共自行車。
第七條負責本市公共自行車服務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經營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用經過培訓合格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二)對公共自行車服務點工作人員進行規範管理和相關培訓,使服務點工作人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提升服務品質;
(三)提供符合國家品質標準、性能安全的公共自行車,並定期檢查,消除隱患,確保安全;
(四)負責公共自行車的維修、保養、更新,定期檢查公共自行車系統各項設施,確保公共自行車和相關設備、設施正常使用;
(五)做好公共自行車的調度工作,確保公共自行車服務點自行車滿裝率不低於20%,且不高於100%;
(六)負責公共自行車服務點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保證公共自行車服務點地面及設施乾淨、整潔,無垃圾廣告、無堆放雜物。
市數字城管監督指揮中心應將公共自行車系統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城市綜合管理日常監督和考核範圍,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及時派遣相關單位處理。
第八條公共自行車承租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6周歲(含)以上、70周歲(含)以下的自然人;
(二)能夠熟練騎行自行車。
第九條醉酒或患有精神病、智力障礙等無安全騎行能力的人員,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車。
第十條公共自行車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租車時應對所租用的公共自行車進行檢查,如發現車輛部件存在故障的,應及時與公共自行車服務點工作人員聯繫要求更換自行車。承租人領取自行車離開服務點後,即為確認該車輛各部件完好;
(二)使用公共自行車時,應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愛護公共自行車,做到安全、文明騎行。
第十一條公共自行車租賃應當實行免收或少收費用的原則。具體計費方法和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批准的執行。
第十二條憑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實名辦理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卡。
辦理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卡時承租人應當與運營企業簽訂公共自行車租車業務協議。租賃服務卡如丟失應及時向運營企業挂失。
第十三條公共自行車租車實行誠信租車制,承租人租車時間不得超過規定時限。運營企業應建立公共自行車承租人的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共自行車服務點設施的義務,不得擅自遷移、破壞公共自行車服務點設施。
第十五條盜竊、故意損壞公共自行車服務點設施的,由公安機關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公共自行車部件損壞或丟失自行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公共自行車系統管理行業主管部門應公佈投訴電話,接受投訴和社會監督。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並答覆投訴者。
第十七條為規範公共自行車系統日常管理,公共自行車系統管理行業主管部門應制定公共自行車運營具體管理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