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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時宜的“規矩”該改改了

  • 發佈時間:2014-10-31 05:34:39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長沙旅客何奎乘坐武廣高鐵時在車上遺失了火車票,出站時被鐵路部門要求重新全額補票。何奎為自證清白,將鐵路部門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相關鐵路部門向其退還重新補票的票款(10月28日《法治週末》)。

  這不是何奎一個人的勝利,他的勝訴具有極強的導向和示範意義。這起官司證明了“胳膊”一樣可以擰過“大腿”,更重要的是,一方面它告訴廣大消費者,在乘坐高鐵、動車的過程中,如遭遇類似不公,能夠也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另一方面它警示鐵路部門,對於明顯違背情理,片面有利於自身利益卻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規章條款,是到了改正的時候了。否則,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覺醒,這樣的官司只會越來越多。

  在火車票實名制以前,旅客購票的唯一憑證是手中的車票,如果車票不慎丟失,旅客自己和鐵路方均無法證明旅客確實購買了火車票,所以在下車的過程中旅客被要求補票是理所應當的事情,旅客也能夠理解。但實名制後,情況發生了變化,不管是旅客自己還是鐵路部門,可以很容易地查證到旅客是否購買過火車票,這時候如果旅客車票不慎丟失,顯然不能再沿用“老皇曆”來解決問題。

  長沙市鐵路運輸法院在審理這起官司時,法理依據也正在於此。法院認為,合同法明確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是車票,但在實名制購票情況下,車票不是確認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唯一的憑證。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12306網站短信、銀行對帳單以及到站所補車票,這一系列證據足以證明其購票、乘車、到站補票的事實。所以法庭支援了消費者的訴訟請求。

  火車票實名制的背後是技術與服務理念的進步,諸如“火車票遺失不退”“火車票遺失,出站時需重新補票”等等“老規矩”早已不合時宜,它們的存在讓技術與服務的進步大打折扣。因此,不管是修改也好,取消也罷,鐵路部門一些舊的規章制度,應該成為歷史,和旅客告別了。事實上,生活中不少行業和領域,也存在諸如“霸王條款”、“無效格式合同”等現象,極大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當下,這些“老規矩”顯然也已不合時宜,也應該徹底告別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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