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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兩員工因盜竊iPhone5顯示屏被告

  • 發佈時間:2014-10-30 07:40:00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王納 王東興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訴稱是“職務侵佔”而非盜竊 此案昨天二審

  本報訊 (記者王納 通訊員王東興)富士康兩名員工黃某彪、陳某和他人合謀,欲將6箱價值230多萬元的iPhone5顯示屏帶出工廠,結果還沒出門就被保安查獲。寶安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人犯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7年。兩每人平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此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兩每人平均稱自己只是“職務侵佔”,而非盜竊。

  為賺錢偷運蘋果顯示屏

  經寶安區法院一審查明,黃某彪、陳某均為深圳市龍華新區觀瀾街道富士康公司員工。2013年10月28日,犯罪嫌疑人堯某(另案處理)找到黃某彪,讓黃某彪幫忙帶兩箱物料出公司,並答應每箱給其好處費1萬元,黃某彪表示同意。

  隨後,黃某彪找到同事陳某,將整件事情的策劃告訴了陳某,並讓陳某負責找車,表示事後所得好處費二人對半分。

  2013年11月14日10時許,陳某讓封某根(另案處理)駕駛車輛來到觀瀾富士康C08棟北側一樓,已在現場等待的黃某彪將兩箱iPhone5顯示屏(價值共計人民幣80萬餘元)搬上了汽車後備廂,陳某將四雙勞保鞋放到車上。

  還沒出廠就被保安查獲

  封某根駕車載著黃某彪行至富士康公司南大門時,被公司保安當場查獲。黃某彪隨即打電話給陳某,讓陳某趕緊將放在貨櫃倉庫的另外四箱iPhone5顯示屏(價值共計人民幣150萬餘元)處理掉。

  陳某立刻回到倉庫,將四箱産品搬運到張某(另案處理)的倉庫處保存,並稱很快可以拉走。當天17時許,黃某彪、陳某又指示賴某某(另案處理),將該四箱貨物從張某處搬到富士康C08三樓備用品室。2013年11月18日,該四箱産品也被富士康公司查獲。

  2013年11月14日,黃某彪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日陳某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某、黃某彪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鋻於兩人歸案後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且係犯罪未遂,決定對兩人減輕處罰。此外陳某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主動投案,係自首,可以減輕處罰。

  該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黃某彪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自稱只構成職務侵佔罪

  一審判決後,兩被告人都提起上訴,稱量刑過重,並且罪名不應為盜竊,而是“職務侵佔”。

  黃某彪上訴稱,他是富士康的一個基層安全行政主管,經常安排員工開單將門禁電腦、電腦主機、螢幕等電子元件拉往龍華分廠使用,也經常拉一些壞的門禁電腦、攝像頭等回觀瀾總部維修,這些權利是公司授予的。自己的權利中包括可以將物品從公司廠內搬遷至公司廠外,所以應構成職務侵佔罪,而不是盜竊。

  黃某彪還提到,像iPhone5手機屏這樣的電子元件,公司都有採取特別存放,一般員工或未經授權的主管是根本無法進入該倉庫的。此案中在逃的堯某是倉庫主管,他有權利可以非法取得這些物料,在案件中起到主要作用。

  陳某也上訴稱,自己只是職務侵佔而非盜竊,他是按黃某彪的指示、幫助轉移四箱涉案物品,應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陳某也提到,本案由另一嫌疑人堯某策劃、組織涉案物品,整個涉案物品估計有上百萬元,而堯某只是承諾支付黃某彪2萬元而已。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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