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的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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