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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跨區域流動有助降低房貸成本

  • 發佈時間:2014-10-29 08:32:55  來源:福建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等三部委近日發佈的《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與此前央行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央四條”)有異曲同工之妙,即降低首套住房和改善型住房貸款成本,助推住房消費金融發展,做實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實現樓市去庫存、去泡沫。

  “央四條”提出了盤活存量房貸資源(“還清再貸”和MBS)、發行專項金融債券等措施。這些措施不僅從增量和存量兩個角度,增加銀行可貸資金的供給,緩解了房貸對銀行流動性的壓力,而且能將銀行低收益存量房貸置換出來,可以激勵銀行發放低成本的住房貸款。然而,旨在增加房貸資金供給的MBS和定向增加低成本房貸資金的專項金融債券,事實上難以在中短期內擔當大任。

  當前最關鍵的是增加規模化低成本的可貸資金,而住房公積金無疑是最佳選擇之一。從資金規模上看,截至2014年3月,全國實際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達1.06億人,繳存總額6.47萬億元,沉澱的餘額就有3.27萬億元。也就是説,全國範圍內公積金閒置的比例高達50%,而目前存量個人住房貸款也僅僅才10萬億元,閒置公積金相當於存量房貸的1/3強。

  再看資金成本,公積金專戶存款利率僅為2.33%,不僅低於同期限一般存款利率,更低於大眾理財收益率。而公積金本身就是政策性住房金融,一貫實行“低存低貸”的原則。如果將這一大筆低廉的資金與合理住房需求(如首次購房和改善購房)對接起來的話,無疑將極大降低購房者的貸款成本。但是,目前公積金奉行“屬地化”封閉運營原則,造成各地利用強度(貸款/繳存總額)反差太大,大城市和東部地區利用強度大,而中小城市和西部地區利用強度小,無法像銀行資金一樣在各地之間調劑餘缺。所以,一邊是類似于廣州、廈門等地因公積金“額度荒”不得不限制提取和貸款;一邊是廣大中小城市公積金大量閒置,躺在賬戶上睡大覺。

  因此,此次“公積金貸款新政”有兩個目的:一是當地公積金要充分利用,降低合理住房需求的購置成本;二是調劑公積金在地區間的不平衡。貸款申請最低公積金繳存期從原來的12個月降到6個月、貸款發放率低於85%的城市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高於85%的要做好“組合貸款”等,都是為了充分利用,降低本地合理住房需求的貸款成本。而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並推進異地貸款業務的規定,則是為了調劑公積金在地區間的不平衡。

  就目前來看,第一個目的相對容易實現,第二個目的實現起來比較難。基於公積金屬於繳存個人的基本原則,當個人因工作變動和家庭搬遷而離開繳存地時,正常的轉移接續已經在全國主要城市實現。關鍵是公積金能夠像銀行間資金拆借一樣,異地互認和互貸,這才能調劑餘缺,讓公積金在全國範圍內流動起來,發揮供應低成本房貸資金的作用。但是,由於此舉會減少流出地的繳存餘額,降低增值收益,不僅降低對於地方保障房建設、農田水利和義務教育等方面的支援,也減少了地方公積金中心可支配的管理費用,地方在這方面的積極性不足。

  因此,應該在公積金專戶存款利率和社會平均收益率之間,應建立一種流入流出的補償機制,這樣既能增加繳存者的利息收入,也能增加公積金的增值收益,還能發揮低成本資金的作用,降低房貸成本。既然社保資金可以克服重重障礙,實現跨區域流動,發揮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公積金具有大社保資金的範疇,也應當順應人口流動的趨勢,實現跨區域流動。

  深圳市房地産研究中心 李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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