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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得“一手辦學一手經商”

  • 發佈時間:2014-10-29 05:28:2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10月28日訊 記者韓秉志報道:教育部今天發佈兩個文件,對高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及教育基金會財務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其中特別指出,要加強學校資産和校辦企業監管,禁止院(係)、教師違規利用學校資源興辦企業,杜絕“一手辦學、一手經商”現象,高校教育基金會不得形成“賬外資金”和“小金庫”。

  在28日發佈的《關於深入推進高等學校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意見》中,教育部明確提出,要加強高等學校國有資産管理,理順資産管理關係,嚴防借改革之機侵吞國有資産、牟取私利。加強投資管理,認真履行學校作為直接出資人的管理職責,依法對投資效益進行考評。加強對附屬醫院、附屬學校等高等學校直屬單位管理,理清權屬關係,創新體制機制,消除腐敗隱患。建立教育部直屬高校國有資産考評指標體系,發佈年度資産發展報告,切實加強國有資産、對外投資專項審計。對因管理不善、監管不力、失職瀆職造成學校重大經濟損失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要健全學校採購管理體制,實行採管分離。完善學校採購監管制度,重點加強對學校自行組織的採購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強化對附屬醫院大型醫療器械耗材和藥品採購等環節的有效管控。完善採購內控機制,對採購預算、採購程式和採購結果等實施動態監管,科學構建評標專家庫。嚴禁在採購活動中違規收受回扣、手續費,嚴厲查處商業賄賂案件。

  同日,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聯合發佈《關於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育基金會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要求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教育基金會獲得的各類收入應當及時足額地納入賬戶核算,不得長期挂賬,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賬外資金”和“小金庫”。

  據介紹,《關於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育基金會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的出臺旨在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育基金會的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基金會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産、股權、無形資産、文物文化資産,沒有發票、報關單或其他憑據作為入賬依據的,應當以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關於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育基金會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指出,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基金會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應當另外造冊登記。

  如果涉及學校建築、設施、場所的冠名事項以及學校內部機構冠名事項,意見要求,基金會接受捐贈過程中應當徵得學校同意。此外,基金會應當將接受的捐贈財産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和業務範圍的活動和事業。基金會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如需改變用途,應當徵得捐贈人書面同意。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財産的使用、管理情況。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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