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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擬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 發佈時間:2014-10-28 21:29:50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貫徹落實《統計法》和《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加強依法統計,推進誠信統計,建立保障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資訊長效機制,提高統計數據品質和政府統計公信力,近日,國家統計局擬定了《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資訊公示暫行辦法》,並將公開徵求意見稿予以公示。《辦法》表示歡迎廣大企業、各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修改意見,並於2014年11月8日前反饋國家統計局。

  公開徵求意見稿稱,本辦法所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是指在依法開展的政府統計調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一)蓄意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二)虛報、瞞報統計數據數額較大或者虛報率、瞞報率較高的;(三)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

  對依法認定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通過中國統計資訊網,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資訊。公示的失信企業資訊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統計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情況等。

  政府統計機構自依法認定失信企業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失信企業資訊。對嚴重失信企業和嚴重干預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數據的單位、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失信企業資訊公示期限為1年。在公示期間,企業認真整改到位,經企業申請,履行公示職責的政府統計機構核實後,可以從中國統計資訊網提前移除失信企業資訊,但公示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企業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

  在失信企業資訊公示期間,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重點檢查企業遵守統計法情況,再次發現企業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

  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按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等國家有關規定,將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資訊納入金融、工商等行業和部門信用資訊系統,與企業融資、政府補貼、工商註冊管理等掛鉤。

  下級統計機構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政府統計機構發現公示的失信企業資訊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統計機構公示的失信企業資訊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政府統計機構予以更正。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和其他統計違法行為,對舉報者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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