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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

  • 發佈時間:2014-10-28 02:31:28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在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猖獗背後,是一個繁榮的收買市場。“收買婦女兒童一律治罪”有利於從源頭上防範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做出修改,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屬於犯罪。

  沒有買就沒有拐賣,在拐賣婦女、兒童的猖獗背後,是一個繁榮的收買市場。收買市場的旺盛需求,刺激了拐賣行為的瘋狂。而目前,恰恰在打擊收買行為上不力。這跟法律不完善也有關係。現行刑法規定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在刑法中仍然留下了一個尾巴,即“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這樣一個尾巴,卻在實踐中起到很大的負面影響。因為,哪怕你明知婦女、兒童是被拐賣的,並且也收買了,但是,只要你“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就不算是犯罪。實踐中,收買者被判刑的案件也是少之又少。

  刑法修正案將這個“尾巴”,修改為有上述“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等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意味著,只要是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了,就構成犯罪,至於他是否實施了“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等行為,那只是對他進行量刑上的考慮。如此一來,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的人,在實施行為開始就要掂量自己的行為,因為從這一開始就構成了犯罪,就會進入訴訟程式。從這個意義上講,刑法修正案作出這樣的規定,有利於從源頭上防範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

  □楊濤(法律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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