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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誤應有最低補償標準

  • 發佈時間:2014-10-28 02:11:39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京華時報訊(記者平亦凡)今年5月開始徵求意見的《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將於10月30日開始實施。日前,中消協建議,航班延誤達到一定時間,應在《規定》中做出最低補償規定。

  據悉,該意見稿明確航空公司制訂並公佈航班延誤補償方案。根據新規,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向旅客提供食宿等服務。由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旅客的食宿費需自理。航班在經停地延誤或取消,一律由航空公司負責旅客食宿服務。

  對此新規,中消協負責人表示,“新規應明確航班延誤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要賠償損失,延誤達到一定時間,沒有損失的,應當借鑒國外經驗,結合不同的航程距離、不同的延誤時間做出最低補償規定。”

  “從美國和歐盟的經驗來看,航班延誤賠償標準都是由民航主管部門規定、航空公司強制執行的。民航局新規中規定的航空公司自己制定標準這一條確實值得商榷。”中國民航飛行學院航空運輸管理學院副教授許淩傑表示。

  中消協還呼籲,建立第三方資訊發佈平臺,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索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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