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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重組全過程時間將縮短

  • 發佈時間:2014-10-25 14:29:48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監會昨日發佈修訂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和《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兩個《辦法》進一步減少和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從而大大縮短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全過程時間。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林彥龍)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昨天的例行發佈會上表示,本次修改以“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為理念,進一步減少和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在強化資訊披露、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仲介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權益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兩個《辦法》主要內容有:一是取消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産行為的審批;取消要約收購事前審批及兩項要約收購豁免情形的審批。二是完善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市場化定價機制,對發行股份的定價增加了定價彈性和調價機制規定。三是完善借殼上市的定義,明確對借殼上市執行與IPO審核等同的要求,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不允許借殼上市。四是進一步豐富並購重組支付工具,為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定向權證作為並購重組支付方式預留制度空間。五是取消向非關聯第三方發行購買資産的門檻限制和盈利預期補償強制性規定要求,尊重市場化博弈。六是豐富要約收購履約保證制度,降低要約收購成本,強化財務顧問責任。七是明確分道制審核,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有關主體歸位盡責。

  張曉軍介紹,兩個辦法需等發佈之日起後30日實施,證監會還將出臺配套措施,資訊披露內容和準則也在同步修改,將於近期發佈。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過渡期實行新老劃斷,實施之日前並購重組事項通過股東大會表決的,按原規定;徵求意見前,上市公司已經進入破産重整程式的,破産價格可以按照原規定協商定價;實施之後,上市公司已經提交材料的可以申請撤回。

  張曉軍表示,從10月24日起,不再將發改委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商務部實施的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核準、經營者集中審查等三項審批事項,作為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批的前置條件,改為並聯式審批。

  據介紹,截至2014年9月31日,2014年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金額達到1 萬億元,已經超過去年全年總額,目前,約90%的交易單數和75%的交易金額依規無須證監會審批,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後即可實施。依照現行規定,需由證監會核準的並購項目,涉及其他部委審批事項的,申請人應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並聯審批後,證監會無須等待相關部委批復,將進一步縮短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全過程時間。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兩個文件的2014修訂版24日發佈。張曉軍表示,此次修改僅涉及一項修訂,增加了一條關於登記結算機構的除外條款。修改後,要求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提案發表同意、反對、棄權等三類當中的一種意見,同時增加“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滬港通的名義持有人,按照實際持有人的意思表示進行申報除外”條款。這為登記結算機構投多種類型的表決票預留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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