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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收到1800床“黑心棉” 政府採購為何殘次品頻出

  • 發佈時間:2014-10-23 09:53:17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敬老院裏發現“黑心棉被”竟來自政府採購,供貨單位沒有此項經營項目,卻能中標,劣質産品未經檢驗,就送給使用單位……專家認為,政府採購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正日益得到規範,但採購違規、採購殘次品的現象仍然存在。應繼續完善供應商資格審查、驗收責任及懲處機制、政府採購資訊發佈等制度,實施事前、事中和事後全面監控,有效防範採購風險。

  “黑心棉被”竟來自政府採購

  日前,江蘇省質監局公佈了2013-2014年度專項執法行動十大案例,其中引起廣泛關注的,是一起涉及1800多床棉被的“黑心棉”事件。

  2013年5月,有市民舉報,南京六合區的東溝敬老院和瓜埠敬老院採購的棉被存在品質問題。江蘇省纖維檢驗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六合區東溝敬老院和瓜埠敬老院採購的棉被産品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這些的被(含被套)的填充料含有再加工纖維,標注全棉被套的纖維含量實為化纖。經檢驗,被套及棉胎為不合格品。

  “通俗地講就是黑心棉,我們講的嚴謹一點就是劣質纖維製品,是不能生活用的,事實上他這批貨肯定是存在嚴重品質問題的。”江蘇省質監局纖維檢驗局相關人士介紹。令人吃驚的是,這些“黑心棉被”竟然全是通過政府招標採購來的,並且還被分派給了養老院裏的老人們使用。採購單位為六合區民政局,供貨單位為南京遐絲雨服飾廠。

  目前,這批“黑心棉被”已經被責令回收、並做無害化焚燒處理。江蘇省纖維檢驗局隨即責令廠家停止銷售這些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棉被和被套,沒收廠家違法所得36922元,並罰款25萬元。執法人員介紹,因為這起案件涉嫌犯罪,已經被移送到了司法機關進行後續調查處理。

   “殘次品”緣何屢次“入圍”?

  這並非孤例,今年9月湖南邵陽縣也發生過類似的“怪事”:當地政府原本為學生更換10萬套桌椅,卻未想花1500萬元招標採購的全是“次品”。湖南省商品品質監督檢驗研究所出具的報告顯示,6家供應商的産品均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近年來為何採購殘次品的現象頻出?

  “我們幾乎每年都接觸多起類似案件。”政府採購專家谷遼海認為,主要原因是政府採購過程中,對投標供應商資格審查不嚴。在南京“黑心棉事件”中,隨後的調查發現,這批棉被單價140元、總價25萬元,而供貨單位南京遐絲雨服飾廠上並沒有此項經營項目,卻在招標採購中中標了,企業負責人在中標後,因為自己沒有生産能力,就找到了南京金橋市場裏的一家專賣店,這家專賣店又聯繫另外的廠家進行生産。並確定以每套67 .5元的價格、為南京遐絲雨服飾廠提供貨源。最終以每套140元的價格提供給當地民政局,價格翻了一倍多。

  “一般政府採購都是找生産商採購,沒有資質的企業都能矇混過關,要麼企業弄虛作假,要麼是採購部門有漏洞。”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呂艷濱表示。

  其次,産品品質跟蹤和監督驗收環節也存在明顯漏洞。谷遼海同時表示,目前來看,採購環節相對比較嚴謹,但是確定中標供應商之後,産品驗收環節存在偷梁換柱、張冠李戴的現象,並不鮮見。

  “以次充好現象的出現,更多的是合同履行過程當中發生了問題。”南京睿海公共管理研究中心負責人周睿認為,政府採購存在的最大問題在前期環節和採購合同的履行環節。呂艷濱則認為,驗貨責任是採購方,産品品質出現問題,要麼是疏于管理、要麼是內外串通。

  而在湖南邵陽的“次品”桌椅事件中,雖然當地否認招標存在“貓膩”,並對各個環節的工作做出了解釋,但仍被質疑未嚴格按照標書,對産品進行驗收,直到投訴發生後才請人來鑒定。

  此外,價格“貓膩”也被認為是政府採購領域值得關注的問題。中國社科院發佈的《法治藍皮書(2013)》中關於“政府採購”的資訊顯示,部分地方政 府 採 購 辦 公 用 品 過 程 中 ,有79.86%的商品高於市場價格。其中,最極端的一個例子是,一台普通的臺式電腦,政府採購價達到驚人的9萬多元,而市場價不過才2000多元,相差30多倍。呂艷濱表示,價格虛高現象不僅違背了引入招投標和協議供貨制度的初衷,更嚴重損害了納稅人的權益。

  政府採購行為有待進一步規範

  業內專家認為,政府採購行為經過十餘年的實踐發展,從採購程式、採購組織上看,規範性已得到明顯提高,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也更具隱蔽性,應當繼續完善政府採購資訊公佈、供應商資質認定、違規採購懲治的制度,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

  “投標供應商資格審查方面,一定要審查原件,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谷遼海表示,在政府招標採購實踐中,通常要求提供的是複印件,這就為投標供應商造假提供了空間,實踐當中這種情況也較為普遍,並且缺乏有效監督。

  “在驗收環節,實踐中有採購中心驗收的、也有採購人驗收的,如果供貨方與採購人‘關係好’,就容易為腐敗提供了空間。”谷遼海認為,産品驗收環節還要進一步明確驗收方及其法律責任,最終發現提供的産品與投標文件不一致,或者存在玩忽職守情節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目前這一點在《政府採購法》裏並沒有規定。

  周睿表示,在供應商圍標、串標方式等方面表現得更為隱蔽,也對政府採購的把控能力不斷提出挑戰。目前政府採購中供應商所採用的圍標、串標方式通常會根據政府採購文件中公佈的評標辦法,以及其他供應商可能報出的市場投標價進行反覆演算,如此能保證圍標成功的同時獲得更多的中標收益。在此過程中參與圍標、串標的供應商往往還摻雜其他一些隱蔽的圍標、串標手段,增加了監管、查處的難度。

  呂艷濱等專家還認為,應當加強政府採購全過程預算及決算監控,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實施事前、事中和事後全面監控,提高採購的透明度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防範採購風險。相關調研顯示,不少地方政府採購平臺主動公開的資訊很有限,有些採購平臺雖也公佈資訊,但是避重就輕,未公佈商品型號、具體配置和對應單價等核心資訊。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增加了監管的難度和成本,容易造成採購失控,滋生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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