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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重拳整治險企股東利益輸送詳列懲處措施

  • 發佈時間:2014-10-23 09:39:42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保監會重拳整治險企股東利益輸送 詳列懲處措施

  早在今年5月,監管層就曾下令險企定期披露關聯交易,但由於只有規則沒有處罰被指欠火候。而昨日,監管重拳終於打響,一紙公告詳細列出了違規險企的懲處措施,如採取責令改正、限制股東權利、責令限期轉讓股權、限制投資入股其他保險公司等。

  據了解,近幾年保險資金運用正在向市場化方向發展,投資領域逐漸放開,如放開創業板股票、資管産品和項目資産支援計劃試點、股債結合創新等,但險資投資渠道放寬的同時,投資領域中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存在的風險隱患也在聚集。

  為此,保監會對險企關聯交易連出重拳,在今年5月22日,保監會就發佈《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資訊披露準則第1號:關聯交易》,要求險企與關聯方之間開展辦理銀行存款業務,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産及其他資産及時披露相關資訊。在嚴控信披的基礎上,監管層此次對險企違法關聯交易做出懲罰。昨日,保監會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其中指出,對於保險公司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的,保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限制股東權利、責令限期轉讓股權、限制投資入股其他保險公司等監管措施。

  而對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未能如實反映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程式合法性、定價公允性等情形的,保監會可以設立誠信檔案,並限制其在三年內參與保險公司相關業務資質。

  為了防止個別股東或內部控制人掌控資金運營,侵蝕保險資金利益換取個人利益,表現為利益輸送問題,甚至挪用保險資金,保監會指出,在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批准的,董事會會議所做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2/3以上通過的前提下,還必須獲得獨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主要股東並應向保監會提交關於不存在不當利益輸送的書面聲明。

  值得一提的是,監管層還為保險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設限,如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産、不動産類資産、其他金融資産的賬面餘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分別不得超過該類資産投資總額的50%等。(馬元月 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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