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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元/克 金飾以批發價“傾銷”

  • 發佈時間:2014-10-21 09:34:42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李永華

  本報訊 目前福州縣級市場金店黃金標價仍存在較多亂象,一些金店未做到明碼標價,例如金飾按批發價甚至低於批發價銷售的事時有發生。這種“超低價”賣黃金,讓不少業內人士質疑其利潤來源。福建省寶玉石協會近日接到永泰一些消費者諮詢。這些消費者表示,10月15日他們分別在永泰縣城兩家金店購買了黃金首飾,由於價格過於便宜,消費者懷疑黃金首飾品質純度。根據消費反映,一家金店一件25.91克的千足金手鐲只賣6399元;另一金店兩件共66.18克的千足金手鐲只賣16340元。

  10月15日,國內黃金首飾廠家的千足金批發價為247元/克,而這兩家金店的銷售價也是247元/克(237元/克+10元/克,其中10元/克為加工費)。省珠寶首飾專家表示,根據市場統一批發價銷售,這兩家金店賣金非但沒有利潤,還要貼付店租、銷售人員勞資、資金佔用利息、店務管理、稅費等成本。這讓人感到疑惑:賠本的生意無人做,該金店銷售黃金如何盈利?

  “現在金店買賣金飾,都是根據市場情況、參照國家報價進行自主定價,金飾品的成本一般由原料金價加上加工費、稅費、行銷費用等組成,原料金價佔總成本四分之三左右,原料金價基本都參照交易所的金價,金店利用交易所價格的起伏,低價時多進貨,市場穩定後再銷售已經成為普遍做法。另外,還有必要的經營成本,包括租用的櫃檯等,特別是繁華地段的租金會比較高。”東街口某品牌黃金一位負責人這樣告訴記者。

  專家表示,金店如果長期以市場批發價或低於批發價的價格銷售黃金,就涉嫌違法低價傾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在依法降價處理之外,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指生産成本、經營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擾亂正常生産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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