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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重新上市申請復核程式

  • 發佈時間:2014-10-20 14:32:08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王欣)深交所昨天正式發佈《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同時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4年修訂)》和《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2014年修訂)》兩項配套規則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輪退市制度改革得到了市場各方的積極肯定,有關意見和建議主要集中在投資者權益保護和重大違法行為懲治兩個方面。經認真研究,深交所對《上市規則》進行了充實和完善:首先是完善主動退市的內部決策程式。在原規定“須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的基礎上,增加了“須經出席會議的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的規定。

  其次是明確了重大資訊披露違法退市公司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的條件。三是強化上市公司被立案稽查期間的風險提示,增加了“董事會或深交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風險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數”的規定。四是增設了重新上市申請復核相關程式。為保證程式公正,增設了申請人對重新上市有關決定的復核程式,充分保護申請人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證券交易所是實施退市制度的責任主體。深交所將按照《退市意見》和《上市規則》的要求,儘快修訂出臺退市整理期、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配套規則,切實加大退市制度的執行力度,對於應當退市的公司,“出現一家、退市一家”,堅決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昨日,上交所發佈了新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修訂後的《上市規則》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是一項重要的配套制度安排,是疏通退市渠道、緩解退市壓力的重要途徑。為了穩定投資者的原有市場預期,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上交所在發佈新《上市規則》的通知中明確,在重新上市條件的適用上實行“新老公司劃斷”,對新《上市規則》生效前的已退市公司設置36個月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仍適用原《上市規則》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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