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禁止”強化設施農業用地監管
- 發佈時間:2014-10-20 05:59:23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取消設施農用地審核,改為備案制
○ 配套設施納入設施農用地管理,經論證可佔用基本農田
○ 嚴格界定設施農用地範圍,加強設施農業用地執法、監管
日前,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設施農業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執法監管,規範設施農用地的使用。
這項在2010年《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基礎上出臺的設施農用地管理新政有哪些新的要求和亮點?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副司長劉明松對《通知》進行了解讀。
據劉明松介紹,近年來,隨著新型經營主體的出現和規模化糧食生産的發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例如糧食規模化生産所必須的糧食晾曬場、存儲場、烘乾塔、農機農資倉庫等配套設施未納入“設施農用地”範圍,成為目前管理中的空白點;部分地區,特別是平原地區基本農田保護率高,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産的配套設施很難避開基本農田等。
為此,圍繞加大支援服務力度與強化規範監管這條主線,《通知》要求進一步明確範圍、完善政策、加強管理。據劉明松介紹,《通知》一方面從有利於支援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産出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設施農業的合理用地需求;另一方面,從有利於加強耕地保護出發,規範設施農用地的使用,強化部門的執法與監管。
“為了適應農業現代化發展的要求,支援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産發展,《通知》在政策上進行了一系列調整,以充分保障設施農業的合理用地需求。”劉明松説,與以往的政策相比,《通知》在管理上有新的變化。
“首先是增加設施農用地範圍,排除生活用房的用地。”劉明松表示,《通知》根據現代農業生産特點,首次將規模化糧食生産所需配套設施的用地納入設施農用地範圍,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同時,為了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義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非農化,《通知》把生活用房的用地從附屬設施用地範圍中剔除,要求按照建設用地進行管理。其中包括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産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第二,《通知》提出規模化糧食生産配套設施可佔用基本農田。《通知》規定,對於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産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確需佔用地的,可佔用基本農田。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按數量相等、品質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
“這項政策旨在支援規模化糧食生産、保障糧食安全,因此《通知》規定,其他生産設施和附屬設施建設仍然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包括各類畜禽養殖、水産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劉明松説。為了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通知》還要求,設施農用地佔用耕地的,要簽訂土地復墾協議,並積極採取剝離耕作層等耕地保護措施,保護優質土壤。為了節約集約用地,還鼓勵地方統一建設公用設施,以提高設施的利用效率。
第三,《通知》提出取消設施農用地審核,改為備案制度。按照國務院清理行政許可的整體要求,《通知》取消了縣級對設施農用地的審核制度,改為備案制度。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用地者約定用地條件,併發揮鄉鎮政府的管理作用,規範用地行為。
《通知》規定,需要從事設施農業建設的,應通過經營者與土地所有權人約定用地條件,由經營者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協商一致後,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為規範用地,《通知》規定對用地協議進行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後,鄉鎮政府應按要求及時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不得動工建設。
此次《通知》公佈,著重提出要強化用途管制和監管,明確了“三個禁止”,即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非農建設,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禁止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
《通知》規定,改為備案制度後,設施農用地的性質不再按審批手續界定,而是根據具體地塊的設施性質、規模及其經營現狀等。對此劉明松表示,在今後的監管中還需要進一步創新監管手段、細化監管內容、提高監管效率,“確保經營者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不改變土地用途、不超過用地標準、不改變設施性質而用於其他經營,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
此外,為加強設施農用地的執法監管,《通知》要求,有關部門要從事前、事中、事後3個環節抓好設施農用地的監管,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在管理制度上,將設施農用地管理情況納入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落實監管共同責任,明確鄉鎮政府、縣級政府和各職能部門、省級各職能部門的責任。
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沿革
1999年 國土資源部聯合農業部首次明確農業生産結構調整的用地政策,要求建造臨時建(構)築物的,按農用地管理,建造永久建(構)築物的,按建設用地管理。
2007年 國土資源部出臺《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首次將設施農用地獨立出來,按農用地進行管理。但由於缺乏相應的政策規定,地方在具體操作中無法做到統一把握。
2010年 國土資源部聯合農業部下發《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堅持“農地農用”和嚴格耕地保護前提下,進一步明確“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設立了縣級審核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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