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0元“雙飛遊”藏購物陷阱
- 發佈時間:2014-10-19 07:33:49 來源:瀋陽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10月16日,瀋陽市旅遊局開展“旅遊進社區”的首場活動在沈河區豐樂街道溪林社區舉行。瀋陽市旅遊局旅遊品質監督管理所為社區居民帶去《旅遊法及相關資料》《文明旅遊出行指南》等近10余種、千余份宣傳材料。會上還公佈今年一系列的旅遊典型案例。
案例1:580元雙飛遊導遊變導購
2014年7月,張女士通過早市上的傳單以580元報名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雙飛遊産品。結果在旅遊過程中,大部分的時間“不是在購物店,就是在去購物店的路上”,遊覽的景點也是走馬觀花,團餐差,導遊變成“導購”,不停給遊客洗腦,逼迫購物,旅遊行程沒有品質可言。
旅遊提醒:市旅遊局旅遊品質監督管理所所長郭艷鳳提醒,旅行社的正常産品報價應該包括三部分:採購成本、經營成本和合理的利潤。一些旅行社出於惡性競爭,以低價格吸引消費者眼球,其實質就是一個純粹的購物團。要注意查看旅行社經營的相關證照,選擇規模較大、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旅行社,並簽訂旅遊合同,不要相信街頭遊商散發的非法小廣告、小名片。
案例2:不可抗力産生費用應承擔
今年上半年,王某參加某旅行社的旅遊團去境外旅遊,返程時受颱風影響,航班被取消,全團遊客滯留機場。王某等部分遊客要求旅行社免費或墊付安排住宿,旅行社認為按照雙方簽訂的旅遊合同,由於颱風等不可抗力造成旅遊者滯留增加的食宿費用須由遊客承擔。王某等部分遊客情緒激動,經調解事件才得以平息。
旅遊提醒:《旅遊法》明確規定:針對突發事件來臨,旅遊者要配合政府部門或活動組織者的安排,因不可抗力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告知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資訊。
案例3:景點臨時關閉雙方應協商
張先生等3名遊客訴稱:五一前夕,其所在單位一行32人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一日遊活動。當團隊到達某景點大門口時,才看到當地發佈的該景點臨時關閉的通知。於是,旅行社把大家安排到了另外一個景點。當時由於礙于情面,張先生不得不簽字表示同意。返程後,張先生認為,由於旅行社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旅行社應該退還本次旅遊的旅遊費用。
旅遊提醒:當地對景點臨時關閉,是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客觀原因。它導致了旅遊合同約定的行程無法正常履行,但旅行社在與遊客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旅遊合同進行了變更,且採取了相應的補救措施,遊客也享受了合同變更後的權利。所以,張先生等3名遊客如果沒有新的投訴事由與相關證據,旅行社就不應承擔另外的賠償責任。瀋陽晚報、瀋陽網記者 鄧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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