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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實基礎 嚴格執法

  • 發佈時間:2014-10-18 05:28:2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智慧財産權制度自誕生之日起,即遵循著現代法治的原則和精神。經過30多年的實踐和國外先進經驗的學習借鑒,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協調運作”的保護模式。實踐充分證明,這一模式在現階段的我國是行之有效的。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毫無疑問,《決定》把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作為法治中國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智慧財産權保護特別是行政執法,過去是、將來較長一段時間裏也必將是中國特色智慧財産權法律制度建設和理論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內容。

  從理念上看,我國智慧財産權保護在司法途徑之外,輔以行政保護,形成了司法與行政執法各具特色、互為補充的保護模式,在智慧財産權遭到嚴重侵害特別是危及公共利益時,由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介入,保護權利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彌補了司法“不告不理”和“坐堂問審”的不足。

  從運作方面看,根據這一理念設計的智慧財産權行政執法保護制度,與司法保護制度相得益彰,相互促進。我國智慧財産權系統不斷探索建立執法保護的長效機制,切實維護了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對於群體侵權、反覆侵權、故意侵權等影響産業發展和國計民生的重大案件,智慧財産權行政執法能夠以法律為準繩,主動、重拳出擊,有力震懾了違法分子;通過建立快速維權等機制,及時處理司法不能解決的侵權問題,保障了産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2013年,專利行政執法辦案總量16227件,同比增長79.9%。行政執法以其快捷、簡便、效率高等優勢和特點,成為司法保護不可或缺的重要補充手段。

  從世界範圍看,以行政權力來保護智慧財産權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重視,美國、日本、歐洲等發達國家和地區近年來也不斷強化行政執法。從我國國情看,專利權人更傾向於借助行政手段而不是司法途徑來解決專利侵權糾紛等問題。正如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專利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指出的那樣,“要充分認識專利行政執法在我國專利保護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在較長一段時間內仍然要繼續發揮專利行政執法查處迅速、程式簡便的優勢。”

  智慧財産權制度的核心是保護智慧財産權。如果保護不力,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智慧財産權制度的實施也就失去了根基和實際意義。雖然過去30多年來我國智慧財産權保護取得了舉世公認的進展和成就,但也無可否認,由於法治建設的不足,使一些侵權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在一些地方侵權問題還很嚴重。有力的、良好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必須有賴於良好的法治環境。

  具有中國特色的智慧財産權保護模式,伴隨著法治中國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必將釋放出更大的能量,為智慧財産權強國和創新型國家建設,為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創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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