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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委託上海深圳交易所實施行政處罰案件調查

  • 發佈時間:2014-10-17 16:5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0月17日電 據證監會官方微網志消息,17日,中國證監會就《中國證監會委託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案件調查試點工作規定(草案)》(以下簡稱《委託調查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委託交易所從事案件調查,並不意味著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後不再負責案件調查工作。實施委託之後,證券期貨案件的調查工作主要仍由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交易所僅參與行政處罰的調取取證環節,審理聽證、處罰決定、處罰執行等行政處罰的其他環節繼續由證監會及其授權的派出機構負責。

  委託交易所實施案件調查,是中國證監會稽查執法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的“嚴厲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的精神,解決證券期貨執法任務不斷加重與執法力量相對不足的突出矛盾,加強證券期貨市場稽查執法力量,更好地履行"兩維護、一促進"核心職責的重要舉措。

  《委託調查規定》共九條,執委託的對象、委託的方式、委託的內容、監督指導、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委託調查行為作了規範。

  主要內容和需要重點説明的問題如下:

  一、關於委託的對象

  《委託調查規定》第二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證券期貨市場違法案件的調查工作,中國證監會依法委託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實施部分案件的調查取證。主要考慮是委託交易所實施案件調查屬於執法工作的創新舉措,為穩妥推進相關工作,試點初期將委託的對象限定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委託交易所從事案件調查,並不意味著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後不再負責案件調查工作。實施委託之後,證券期貨案件的調查工作主要仍由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交易所只是起到補充或者輔助作用。

  二、關於委託的方式

  結合資本市場實際,《委託調查規定》第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專項委託和一事一委託兩種方式實施委託:委託交易所對部分涉嫌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實施調查取證;採用一事一委託的方式,委託交易所對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場等特定違法行為,實施調查取證。

  三、關於委託的內容

  《委託調查規定》第四條規定,交易所在委託的範圍內,應當以中國證監會的名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實施案件調查;調查終結,將證據等案件材料移交中國證監會稽查執法部門或其指定的派出機構復核後,由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定程式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作出決定。根據上述規定,交易所僅參與行政處罰的調取取證環節,審理聽證、處罰決定、處罰執行等行政處罰的其他環節繼續由證監會及其授權的派出機構負責。

  四、關於實施調查的工作要求

  一是明確調查許可權。根據《委託調查規定》第四條,交易所的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與中國證監會調查人員一樣,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案件調查相關規定,並有權採取《證券法》、《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規定的調查手段。考慮到《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明確交易所受託實施案件調查,需要採取查封、凍結、封存等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報請中國證監會稽查執法部門依法辦理。二是持證上崗。《委託調查規定》第五條規定,交易所應設立專門的部門從事受託案件調查,其工作人員經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取得中國證監會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上崗從事案件調查工作。三是禁止轉委託。《委託調查規定》第六條規定,交易所應當自行完成受委託的案件調查事項,不得將受委託事項再委託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五、關於監督指導

  《委託調查規定》第七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案件調查進行監督和指導,並對委託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六、關於法律責任

  為保障交易所按照委託承擔案件調查任務,防止在調查過程中不作為、亂作為,《委託調查規定》第八條明確規定,出現特定情形的,可以對交易所責令改正、撤銷委託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證監會將根據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建議,對《委託調查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後儘快發佈實施。(中新網證券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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