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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反壟斷第一案:“3Q大戰”騰訊勝訴

  • 發佈時間:2014-10-17 07:3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陳靜 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網際網路的競爭本質是平臺化競爭,對相關市場的認定不宜過細,也不宜過窄,此次宣判正是基於這樣的原則

  作為中國《反壟斷法》在網際網路領域的第一個典型案例,促進了中國網際網路企業創新生態的營造,也推動了中國市場經濟的開放與競爭

  “駁回奇虎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判決。”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奇虎360公司訴騰訊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做出終審判決,認定騰訊不構成壟斷侵權,歷時4年多的“3Q大戰”終於塵埃落定。兩家當年因一款軟體“開戰”,正面交火後轉戰法院,先後展開了3場訴訟。此次宣判的第三場訴訟,是最高法院審理的第一起網際網路領域不正當競爭案件,也是一起具有標桿意義的司法判決,為網際網路領域的競爭秩序厘清了規則和邊界。另據了解,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所闡述的法律適用標準在國際上也將産生重要影響。

  網際網路“壟斷”有界定

  《經濟日報》記者從最高法院了解到,此次判決書中詳細闡述了網際網路領域反壟斷法意義上相關市場界定標準、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分析原則與方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問題,明確了反壟斷法律適用的多個重要裁判標準。

  對於網際網路業界來説,最為關心的則是關於“壟斷”的界定。騰訊市場份額領先,是否就等同於壟斷?“法律反對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侵權,必須具備兩個要素,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和具有排除、限制競爭地濫用行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盛傑民表示。最高法也在判決中強調稱,“反壟斷法所關注的重心並非個別經營者的利益,而是健康的市場競爭機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壞。”同時,最高法表示,基於中國大陸即時通訊服務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市場進入較為容易、大量新興即時通訊服務提供商成功進入市場等因素,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現有證據並不足以支援騰訊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

  另一個關注的焦點則在於:騰訊當年“二選一”的“艱難決定”是否違法?最高法認為,此舉僅持續一天,並導致其競爭對手MSN當月覆蓋人數增長2300多萬,排除、限制即時通信服務市場競爭的動機並不明顯,同時對奇虎360代表的安全軟體市場造成的影響極其微弱。因此該行為不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未來競爭“有據可依”

  兩家公司均在終審判決後第一時間予以回應。騰訊方面稱,很欣慰“3Q大戰”在法律的軌道上獲得解決。作為“輸家”的360總裁齊向東則表示:“作為中國《反壟斷法》在網際網路領域的第一個典型案例,雖然360最終沒有贏得官司,但通過360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本身,促進了中國網際網路企業創新生態的營造,也推動了中國市場經濟的開放與競爭。”

  “3Q大戰”究竟將為中國網際網路産業發展帶來什麼?法律界專家們表示,3場訴訟的宣判對引導、規範網際網路行業有序競爭具有里程碑意義。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中心研究員趙佔領表示,網際網路的競爭本質是平臺化競爭,對相關市場的認定不宜過細,也不宜過窄,此次宣判正是基於這樣的原則。也有專家認為,此案的訴訟過程也向社會宣傳了反壟斷法在中國市場經濟進程中的作用,喚醒了民眾反壟斷的意識。“從這個角度上來説,反壟斷的過程遠比案件判決結果更重要。”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吳漢洪表示。(經濟日報記者 陳 靜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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