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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同業新規執行情況遭突擊檢查 城商行面臨較大壓力

  • 發佈時間:2014-10-16 09:03:0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見習記者 孫璐璐

  銀行業金融機構再迎同業大考。證券時報記者從多家銀行和銀監會內部人士得到證實,銀監會本週二向各地銀監局、銀行業金融機構下發緊急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7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同業新規執行情況自查。此次專項檢查是繼7月份央行進行同業業務調研之後,銀監會開展的更為嚴格的自查措施。

  業內人士認為,7月份央行的自查通知只是基於《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簡稱127號文),此次銀監會列舉了相關的14部法律法規,覆蓋票據、資本計提、理財、信貸資産轉讓和同業專營公司治理等,檢查範圍進一步擴大,並對自查細則提出更為全面、詳細的要求。此外,銀監會對各地銀監局進行抽查同樣較為嚴格,要求五大行、股份制銀行以及城商行全覆蓋檢查。

  同業專營要求明確

  本次自查範圍覆蓋全部銀行業金融機構。通知要求,本次專項檢查範圍為5月17~9月30日新發生和截至9月30日有餘額的同業業務,必要時可上溯或下延。

  其中,就127號文執行情況的檢查內容而言,文件從制度流程、業務操作、會計核算、內部控制、資本和撥備計提、監管指標等方面細化要求,逐一列出所要重點檢查的不合規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就《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即140號文執行情況,本次通知重點強調對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情況的檢查。通知稱,重點檢查同業業務專營部門經營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規問題:一是9月30日之後未實現全部同業業務(結算性同業存款除外)由專營部門經營;二是存在專營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和分支機構在金融交易市場單獨立戶或在已開立賬戶下敘作業務、存量業務到期後未及時銷戶,以及其他經營同業業務的違規行為;三是商業銀行作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載體與本銀行開展同業業務時,未做到代客與自營業務相分離,存在利益輸送等違規內部交易;四是專營部門設立分部的,分部人員未由總行專營部門直屬管理,分部人員、業務、系統與分支機構存在交叉,分部資産、負債、損益未歸屬總行專營部門,仍在分支機構賬面體現等。

  業內人士認為,此次專項檢查對同業專營的要求非常明確,對專營部門直屬管理的分部,要求人員、業務、系統完全獨立於分支機構,資産、負債、損益同樣完全合併到專營部門。此外,上述第三點實則同時要求銀行進行理財業務自查,要求理財業務和自營業務相分離,並且在系統、人員、制度方面保持獨立。

  城商行面臨較大壓力

  此次專項檢查可謂“突襲”,銀監會重點強調檢查同業專營情況或對城商行構成不小壓力。部分上市銀行已設立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但一些城商行則準備十分倉促。此外,由於開展業務的現實需要,一些銀行分行的同業部門仍保留部分原有職能。

  浙江一城商行高管就向記者表示,短時間內要求實力較弱的小銀行成立新部門,人力資源配備方面根本無法跟上,“為了應對監管監察,一些小銀行臨時由金融市場部負責人兼任同業業務部主管,兩個部門一套班子。”

  在分行同業部門層面,據一股份制銀行廣州分行同業部人士透露,他所在部門仍承擔著收集資訊、行銷和維護客戶關係的職能,但不清楚這些是否合規。此外,大部分銀行總行已將分行的審批權上收,並以總行為資金唯一齣入口,杜絕分行在金融交易市場單獨開戶、甚至私自簽訂同業回購協議等問題。

  銀監會強調,此次專項檢查是同業新規印發後,首次針對全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同步聯合檢查,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業新規執行情況和同業新規政策效果的全面檢驗。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高管層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從總行到各級分支機構要層層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此外,各法人機構要在10月24日前將自查報告報送對口監管部門、銀監局、銀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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