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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創新創造鬆綁加油

  • 發佈時間:2014-10-16 06:49:0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科技部和國家智慧財産權局于近日印發了《關於開展深化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的通知》,將在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部分符合條件的中央級事業單位開展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正式啟動深化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財政部教科文司、科技部政策法規司、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協調司相關負責人對《通知》內容進行了解讀。

  三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次改革的總體考慮是:一是從一切有利於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出發,積極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特點,以及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科技成果管理新模式;二是按照權責一致、利益共用、激勵與約束並重的原則設計改革措施,為單位和科研人員創新創造鬆綁加力,讓創造性勞動的價值得到更好實現;三是注意與相關法律制度和政策合理銜接,緊密結合事業單位實際,試點先行,穩步推進改革。

  考慮到科技成果必須在應用中才能産生價值,具有較強的時效性、不確定性等不同於單位其他資産的特點,為從根本上解決近些年來高校、科研機構反映的政府部門對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審批問題,《通知》改革了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審批管理制度,取消了財政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所有的審批和備案要求,將科技成果轉化的權利完全授予了試點單位,試點單位可自主採取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轉移轉化科技成果。

  按照現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規定,單位利用科技成果對外投資、許可所取得的使用收入留給單位,但單位科技成果的處置收入如轉讓收入,作為非稅收入,必須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為進一步調動單位的積極性,讓單位從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受益,並著眼科技成果轉化對經濟的提質增效升級、擴大就業改善民生的長遠考慮,《通知》規定單位科技成果處置收入不再上繳國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全部留歸單位自主支配。

  “在取消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審批後,如何加強對試點單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日常監管顯得尤為重要。”三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結合國內實際和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通知》建立了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項目管理機構、試點單位各個層次相互銜接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年度報告制度。

  高校、科研機構作為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的權利人,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按照權責一致、激勵與約束並重的原則,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管理制度,規範和加強管理,這也是深化事業單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的重要內容。”三部門相關負責人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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