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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險的參保人數地域範圍雙鬆綁

  • 發佈時間:2014-10-15 11:32:00  來源:濱海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週前,各人身保險公司對一份《促進團險健康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作出意見反饋。相比2005年下發的通知,相關要求不少被“鬆綁”。

  相比舊規定,此番徵求意見稿對團險費率、免責等因子調整條件規定作了更細規定。徵求意見稿顯示,團體保險,是指投保人為特定團體(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成員,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提供保險保障的人身保險。此次徵求意見稿擬將成員數由舊規定中的5人下調至3人,“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在合同簽發時不得少於3人”。2005年文件則載明:“團體保險,是指投保人為其5人以上特定團體成員(可包括成員配偶、子女和父母),由保險人用一份保險合同提供保險保障的一種人身保險。”一位保險業監管部門人士解釋説,5人標準下調至3人,主要是因為隨著社會發展,家庭保障意識提高,原來的規定主要針對企業的需求;現在家庭需求增長較大,團險的形式一般比個險價格低。

  另一個鬆綁條款是地域範圍。此前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對同一團體在不同省市地區的成員統一承保。但如果投保人為法人,只能由其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單位所在地的保險公司簽發保單;投保人為非法人的,只能由多數被保險人所在地的保險公司簽發保單。徵求意見稿對地域範圍作了寬延,承保公司至少在下列任一地區設有分支機構即可:投保人的註冊地或者住所、投保人核算單位所在地、投保人主要營業場所所在地、多數被保險人所在地,以及50%以上保險金額所在地。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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