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相關法規條文
- 發佈時間:2014-10-15 02:31:36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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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國務院批准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工作條例》。
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頒布實施。
1993年8月,國務院又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2010年,全國人大修訂了《水土保持法》,提出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2011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修訂版)》發佈實施。
開展水土保持工作應該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地方相關的法律法規。
預防水土流失具體法規條文:
一是保護現有林草植被,禁止亂砍濫伐,禁止毀林毀草,開荒墾種,禁止在陡坡地、乾旱地區鏟草皮和挖樹根。
二是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對現有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應在建設基本農田的基礎上,逐步退耕,種樹種草,恢復植被。
三是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開礦、修路、興修水利工程等開發建設事業,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水土保持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以防止由於破壞原有地形和地表植被産生的新的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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