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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

  • 發佈時間:2014-10-14 11:34:06  來源:濱海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批准,決定依法收回大港區太平村鎮太平村村委會(現已更名為天津市濱海新區太平鎮太平村村民委員會)一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決定如下:

  1.同意對用於太平鎮二期開發建設及太平鎮中心幼兒園項目建設的大港區太平村鎮太平村村委會(現已更名為天津市濱海新區太平鎮太平村村民委員會)一宗國有土地使用權予以無償收回,收回宗地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港國用(94)字第23號,證載土地面積為4788.60平方米,證載用途為廠房。

  2.自收到本決定書或公告之日起,大港區太平村鎮太平村村委會(現已更名為天津市濱海新區太平鎮太平村村民委員會)不得再對上述土地進行轉讓、租賃、抵押。

  3.大港區太平村鎮太平村村委會(現已更名為天津市濱海新區太平鎮太平村村民委員會)憑土地收回公告等相關文件,到相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

  如對本決定不服,大港區太平村鎮太平村村委會(現已更名為天津市濱海新區太平鎮太平村村民委員會)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特此公告。

  天津市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2014年9月3日

  聯繫人:李陽 聯繫電話:6622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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