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油氣資源補償費率降至“零”
- 發佈時間:2014-10-12 06:55:24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12月1日起——
○ 在全國範圍統一將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
○ 煤炭資源稅改為定率徵收,稅率幅度為2%至10%
○ 原油、天然氣資源稅適用稅率相應作出調整,由5%提高至6%
本報北京10月11日訊 記者曾金華報道:作為財稅體制改革“重頭戲”之一的資源稅改革往前再邁一大步。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將降為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將停止徵收。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後,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徵,稅率幅度為2%-10%;與此同時,原油、天然氣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10月10日聯合下發《關於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自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統一將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並停止徵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本次一併取消的收費還包括山西省的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青海省的原生礦産品生態補償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通知要求,各地對本地區出臺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凡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臺的收費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屬於重復設置、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財稅體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費,也應清理取消。對確需保留的收費項目,應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對中央設立的收費基金,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或另行加收任何費用。
據介紹,此次國家全面清理並取消部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旨在為煤炭資源稅改革鋪路,通過清費立稅,確保改革不增加企業總體負擔。此前財政部、國稅總局已于10月9日發佈《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根據這一通知,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財稅部門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清理收費基金、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條件等因素,提出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擬定。省級人民政府需將擬定的適用稅率在公佈前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跨省煤田的適用稅率則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據悉,原油、天然氣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後,原油、天然氣資源稅適用稅率也將進行相應調整。財政部、國稅總局于10月9日同時發佈的《關於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明確,原油、天然氣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該通知還規定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的優惠政策:對油田範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徵40%;對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徵30%;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徵20%;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徵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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