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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産品管理糾偏 違規情節嚴重半年內不得報送新品

  • 發佈時間:2014-10-11 07:47:5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違規情節嚴重半年內不得報送新品

  順應費率市場化改革,放開前端,管住後端,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的市場主體責任已提到議事日程。同時,為了更好地讓産品回歸保障,營造良好的保險消費環境,防止銷售誤導,加強産品監管成為監管部門必修課。

  昨日,保監會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保險産品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進行公開徵求意見。全文共計15條,條條具有含金量。

  據悉,保險行業人身險公司約有60至70家,一年新報批(備)的人身險産品數量高達2000多個。儘管名目繁多,但很多産品缺乏真正創新內涵,更多是跟風帶來的簡單複製效應。

  “如果僅僅簡單地將産品開發設計等相關責任上移給監管部門,不僅與市場化改革方向相悖,也使得真正有創新能力的保險公司難以施展才能”,一位業界人士表示。

  因此,《徵求意見稿》將産品主體的保險公司推到了前臺。明確“保險公司對保險産品開發設計銷售負主體責任。保險公司董事長對保險産品承擔最終責任”。

  此外,對於需審批的保險産品,保險公司應按照一事一報的原則報送審批。保險公司應在中國保監會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之後,再次報送新的保險産品審批;中國保監會發現保險産品違反《保險法》及保監會有關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下述監管措施:情節較輕的,責令保險公司停止使用;情節嚴重的,除前款規定外,自中國保監會認定之日起半年內,不得報送保險産品審批或備案。

  當然,監管也要回歸正常位置。《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強化對於産品的監管力度,明確在産品開發設計原則上,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保險産品開發設計工作,加強對産品開發設計與銷售服務管理,建立健全面向保險消費者真實需求、著眼長期健康發展的産品開發設計管理機制,實現開發設計産品的公平性、合理性和適應性。保險産品開發設計應堅持三原則:符合保險基本原理;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保險消費者需求和保險市場實際。

  值得關注的是,保監會特別強調,要求保險公司應加強保險消費者需求分析,提高産品開發設計品質和效率。不得開發設計無保險功能作用、不利於消費者保險意識培育的保險産品。

  一位業界人士分析,此次監管在人身險産品上下功夫“糾偏”,最終目的還是保護消費者利益,讓保險真正回歸保障。

  如“保險公司應合理設定保險責任,保障範圍應符合保險消費者實際需求。保險公司在産品開發設計過程中應注重提升産品保障功能,責任設計應清晰明確、表述應通俗易懂”。

  此前,國內保險公司先後推出中秋賞月險、霧霾險、熊孩子險、搖號險、蜜月意外懷孕險、世界盃遺憾險等,大有“沒有想不到,沒有保險做不到”之勢。保監會對此加強了監管,涉及的多款保險産品被叫停,望文生義的保險産品“創新”亂象被糾正。(記者 盧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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