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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敦促外逃經濟犯罪人員12月1日前自首

  • 發佈時間:2014-10-11 07:4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曹紅艷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日報北京10月11日訊 (記者曹紅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10月10日聯合發佈了《關於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自通告發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通過駐外使領館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回國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積極挽回受害單位或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通告強調,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窩藏、包庇犯罪人員,幫助犯罪人員毀滅、偽造證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鼓勵、保護有關組織和個人積極舉報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動員、規勸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全國公安機關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專項行動(代號“獵狐”2014)目前已取得階段性重大戰果,先後從40余個國家和地區抓獲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12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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