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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道堆物致幼童攀爬後墜亡

  • 發佈時間:2014-10-10 04:33:19  來源:文匯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通訊員富心振記者顧一瓊)幼童獨自在家缺乏監護,樓道窗戶下堆物致其攀爬後從高處墜樓身亡。究竟該追究誰的責任?浦東新區法院審理了該起生命權糾紛案,並於近日作出一審判決:物業公司擔責2%賠償1.7萬餘元;兩堆物鄰居周某、胡某各擔責4%分別賠償3.5萬餘元。

  2012年10月17日傍晚,浦東某小區1003室的樊女士接到丈夫電話,要求其下樓騎車到小區門口接他,此時樊女士2歲的兒子尚在睡覺,她想應該問題不大就拉開門匆匆下樓,出門時未將房門反鎖。待樊女士接到丈夫回到樓下時,發現兒子已墜落在地,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局刑偵人員現場勘驗,確認幼童從10樓電梯旁的窗戶墜落而亡並排除他殺。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原告敘述及警方現場勘驗,可推斷幼童係在無人監護之下打開房門走至樓道,攀爬上雜物後踩上窗臺,從打開的窗戶翻出而墜亡。原告作為父母未盡監護之責,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物業公司作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方,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對公用部位進行清潔,故物業公司應承擔一定責任。被告周某、胡某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放棄其抗辯和質證的權利,由其承擔相應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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