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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首日猝死單位被判賠50萬元

  • 發佈時間:2014-10-07 08:14: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男子上班首日猝死 單位被判賠50萬元

  五旬男子韓某被保潔公司派往超市上班的首日就突發疾病猝死,因公司拒絕賠償,雙方對簿公堂。近日,通州法院審理了這起特殊的勞動爭議案件並依法追加超市為被告,後判決保潔公司賠償死者家屬50余萬元,超市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2012年3月23日,韓某經朋友介紹應聘通州區某保潔服務公司,兩天后正式上班時,他被公司派往門頭溝的一家超市負責購物車管理工作。上班首日下午3點左右,韓某在超市突發疾病暈倒,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診斷死因為心源性心臟病猝死。

  在與保潔公司協商未果後,韓某的家人提起勞動爭議仲裁,通州仲裁委和通州法院先後認定保潔公司與韓某存在勞動關係。此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韓某死亡應視為工傷。

  因保潔公司仍拒絕賠償,家屬只得再次提起勞動仲裁,後仲裁委裁決保潔公司支付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50余萬元,保潔公司不服又提起訴訟。

  開庭時,保潔公司堅稱並未錄用韓某,並稱韓某因撿到顧客丟失的錢包,處理該錢包時突發疾病導致死亡,其因自身疾病死亡與公司無關。不過,公司並未提供相關證據。韓某家屬指出,保潔公司將韓某派遣至超市,超市也應承擔責任,故申請追加賣場為被告。後法院依法追加超市參加訴訟。

  超市則主張,其與保潔公司簽訂合同,將部分保潔業務外包給保潔公司,雙方並非勞務派遣關係,亦拒絕承擔責任。

  通州法院認為,保潔公司與韓某存在勞動關係,應賠償韓某工亡的相應工傷待遇賠償。超市雖與保潔公司簽訂合同,但依據合同內容,超市需支付保潔公司的費用包括人力成本、社會保險費等,之後再由保潔公司支付員工工資,雙方實質上建立的為勞務派遣法律關係,超市作為勞動的受益者,應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據此,法院判決保潔公司支付韓某家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0余萬元,超市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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