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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解讀

  • 發佈時間:2014-09-30 15:29:59  來源:工信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工業和資訊化部公佈了《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28號),廢止了2件規章、修改了5件規章的部分條款。為了更好地理解和貫徹《決定》,記者採訪了工業和資訊化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李巍,請他就相關問題對《決定》進行了解讀。

  記者:9月23日,工業和資訊化部公佈了《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您能否談一下《決定》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李巍:出臺《決定》是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等文件有關“各部門要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加快相關制度建設”的要求,我們組織對國務院2002年至2013年下放和取消的九批行政審批項目涉及我部單獨制定或者牽頭制定的規章進行了清理。

  此次規章清理採用了所有修改或者廢止有關規章的方式。一是根據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情況,有針對性地修改相關規章中所涉及的條款和制度;二是對圍繞實施某一項行政審批項目所制定的規章,在國務院取消該審批項目後原則上廢止相關規章;三是對需要全面修訂的規章,按照規章立法程式開展修訂工作,不列入此次所有清理的範圍。

  記者:您能否再介紹一下《決定》出臺的過程?

  李巍:2013年12月初,我們啟動了落實行政審批改革成果清理規章工作。2014年1月,我們擬定了落實行政審批改革成果所有清理規章方案,提出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涉及的我部規章的初步清理建議。根據所有清理規章方案,我們組織對擬廢止、修改的規章進行了研究,形成了《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方案》。3月,我們徵求了各省(區、市)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和通信管理局、部內有關司局對《方案》的意見,並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4月,我們通過國務院法制辦“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和我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對《方案》的意見。經徵求意見,社會各方面沒有提出不同意見。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我們研究形成了《決定》。

  9月23日,苗圩部長簽發了工業和資訊化部第28號令,公佈了《決定》。

  記者:《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李巍:《決定》廢止了《民用爆破器材生産流通管理暫行規定》、《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等2件規章,修改了《電信服務品質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5件規章的部分條款。主要內容有6個方面:

  (一)廢止《民用爆破器材生産流通管理暫行規定》和《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根據國務院取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民爆器材買賣合同審批”等民爆器材審批項目的要求,廢止了《民用爆破器材生産流通管理暫行規定》(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2號)。在廢止該《規定》後,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産銷售主要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實施辦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許可實施辦法》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進行管理。

  《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原資訊産業部令第3號)主要圍繞“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審批(備案)”項目制定。根據國務院取消該審批項目的要求,廢止了《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是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一種,在廢止該《規定》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對其進行管理。

  (二)修改《電信服務品質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原資訊産業部令第6號)。根據國務院取消“電信服務格式合同備案”的要求,刪除了有關格式條款應當報電信管理機構備案的規定。同時,鋻於《電信服務規範》已對重大通信障礙阻斷的報告問題作出規定,刪除了有關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立即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重大通信障礙阻斷的規定。

  (三)修改《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原資訊産業部令第9號)。根據國務院取消“公用電信網之間的網間互聯協議備案”的要求,將有關互聯協議“向電信主管部門備案”的要求修改為“報送電信主管部門”。同時,根據國務院取消“中斷通信互聯互通審批”的要求,將有關電信業務經營者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中斷網間通信的規定,修改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障網間通信暢通,不得擅自中斷互聯互通。

  (四)修改《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原資訊産業部令第11號)。根據國務院取消“電信設備進網檢測機構和認證機構授權審批”項目的要求,刪除了關於電信設備檢測機構、認證機構應當經我部授權的規定。同時,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取消了獲得進網許可證的生産企業向所在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備案的要求,修改為:生産企業應當接受所在省(區、市)通信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五)修改《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原資訊産業部令第28號)。根據國務院取消“電信業務經營者拍賣碼號審批”的要求,刪除了有關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拍賣用戶碼號資源的規定。

  (六)修改《工業和資訊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2號)。根據國務院取消“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等6項通信領域審批項目的要求和“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項目已劃轉的實際情況,刪除了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通信資訊網路系統整合企業資質認定、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認定、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認定、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和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審批及備案等7個項目。

  記者:國務院2014年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中,有些項目涉及到工業和資訊化部。對於這些審批項目涉及的規章,是否也要進行廢止或者修改?

  李巍:國務院2014年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有的涉及我部制定的規章,例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許可”項目下放,涉及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許可實施辦法》的修改問題。對有關規章及時進行修改、廢止,保障行政審批改革措施落實到位,是我部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我們將堅持轉變政府職能與推進依法行政有機結合,在這次規章清理工作的基礎上,按照《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等規定的立法程式,會同部機關相關司局抓緊做好涉及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有關規章的修改或者廢止工作,強化改革成果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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