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假如官員“禮尚往來入刑”通過了……
- 發佈時間:2014-09-29 14:2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聞背景:
在近日舉辦的某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我國著名刑法學家、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陳興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9月28日《京華時報》)
【設想一】將撕破行賄者與受賄者之間的人情面紗
收受禮金罪與受賄罪的相同點在於,都是國家工作人員收取了他人的財物或禮金。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受賄罪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既要有收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還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但收受禮金罪則沒有這樣的要求,這就是説,只要國家工作人員收取了他人的禮金,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都構成犯罪。
擬設立的“收受禮金罪”把打擊對象區別於受賄罪的打擊對象,體現了刑法的精細化追求,這是刑法發展的必然産物。一個官員收取了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這是受賄罪。但是,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卻不易查證。“收受禮金罪”填補了這個縫隙。只要你是國家工作人員,只要你收取了他人財物,且達到一定數額,就構成了犯罪。這個條款,撕破了行賄者與受賄者之間那一層溫情脈脈的面紗。因為,行賄者在笑臉行賄時,都不會説這是行賄,而是説這是人情往來,這是一片真心、一腔真情。受賄官員也在人情往來的掩護下,心安理得地受賄。但是,“往來”的雙方都知道,“人情”的背後到底是什麼。【詳細】
【設想二】反而保護了行賄者和受賄者
由於收受禮金罪的量刑比受賄罪輕,我們難免會産生這樣的擔心:收受禮金罪會不會成為一個小的“口袋罪”,在判決時成為一些人減輕法律處罰的藉口,把本該屬於受賄的財物歸為禮金的範圍。而在行賄受賄過程中,有人也可能為了規避風險,特意以禮金的方式進行。若果真如此,這一條款反而保護了行賄者和受賄者。
所以,我們與其設立“收受禮金罪”來約束人情來往名義下的腐敗,不如修改受賄罪,刪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規定,將收受禮金也納入其中。只要收了不該收的錢物,就按受賄罪處理,這既可以免去將來司法上甄別贓款贓物屬性的煩惱,也不會讓人鑽法律的空子,用收受禮金罪來減輕對自己的處罰。【詳細】
【設想三】讓中國的官員倫理回歸本位
增設收受禮金罪還有一個重要意義,那就是,它完全符合全球公認的官員倫理,它讓中國的官員倫理回歸本位。所有法治國家都專門訂有規範官員倫理的法律,其中就包括對官員在公務活動中收受禮金禮品的情形和標準作了嚴格明確的規定,尤其對上交和留用的標準則更加嚴明,否則就要被追責,就要丟官罷職,後果極其嚴重。反觀我國現行法律,這是一個明顯漏洞。
當然,我們在看到這一舉措積極意義的同時,也應結合過往經驗,使立法更加週密和完善,避免出現曾經出現的問題,引發公眾質疑。比如如何防止淪為第二個“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成為貪官脫罪逃避法律制裁的法定通道,是首先要正視的一個問題。【詳細】
微言大義:
@國泰民安201369:送禮的人無罪,收禮的人有罪。不送禮去辦事,官員不當回事。先送禮就辦事,後送禮慢辦事。禮金大辦事快,禮金小辦事慢。會送禮讚揚你,不送禮説你愚。
@舒中勝:有受賄罪,有鉅額財産品來源不明罪,何必再增新增?不必總是指望立法,讓現有的法律都得到執行已經很好了。
@和福社:給收禮一個減輕處罰的通道。
@海龜554967:這就是西方法律對中國傳統理念的一票式否定。鄉土中國頑強的傳統傳承,禮尚往來的人情社會,也要因此毀滅掉麼?
中國經濟網編後語:
我們從來就不缺法,現有法律的問題也不在罪名太少,而是在於既有規定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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