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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層提出P2P十項原則

  • 發佈時間:2014-09-29 05:29:33  來源:金陵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繼劃出四條紅線之後,監管層首提P2P十項原則,將P2P平臺定義為資訊仲介,要求P2P落實實名制,堅持小額化。業內人士稱,“十項原則”若落地實施,會成為行業洗牌的誘導劑。

  十原則引熱議

  近日,在“2014網際網路金融創新與發展論壇”上,中國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岩岫對P2P行業監管首提“十項原則”,立刻成為網貸行業的關注焦點。

  好收益CEO路國華對《金證券》記者説,“最近監管層頻繁釋放監管資訊,我們也在努力‘消化’中。”

  P2P監管十項原則包括:P2P不能建立資金池;要落實實名制原則;要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仲介,也不是交易平臺,而是資訊仲介;P2P應該具備一定的行業門檻;投資人的資金應進行第三方託管,不能以存款代替託管,同時盡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制;P2P機構不得以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不得從事貸款和受託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P2P應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的融資項目;P2P應充分地進行資訊披露;P2P應推進行業規則的制定和落實,加強自律;P2P必須堅持小額化。

  易觀國際分析師李子川對《金證券》記者分析,目前很多平臺存在過度擔保、大額風險集中、線下債權模式線上化等現象,此“十項原則”未來若落地實施,會極大規範P2P市場,成為行業洗牌的誘導劑。

  首提P2P實名制

  知名網貸評論人羿飛則對《金證券》記者表示,“十項原則”是對此前劃出的四條紅線的細化,説明監管層對網貸行業了解進一步深入,其中實行P2P實名制和明確小額化是首次提出。

  據了解,目前投資人已經實現實名制,但借款人的情況卻存在操作空間。李子川指出,目前在平臺關鍵的資訊處理機制上,大多數P2P平臺對於借款方資訊有選擇性披露,幾乎不涉及關鍵資訊,一來是為保證客戶隱私,二來是擔心資訊被其他平臺獲取,引起不正當競爭(低息搶單),這為監管介入帶來困難。

  雙向實名後,可以杜絕虛假借款人,“目前有些網站偽造借款手續,就能把錢套走了,資金流向不清楚,第三方資金託管也就無意義。”羿飛指出,“實名制的提出,從側面反映出,‘十項原則’不是紙上談兵,監管層已很懂行業現狀。”

  李子川認為,實名登記制對於行業發展有利好影響,然而一項制度的落實需要給市場一個緩衝、接受的週期,如果在借貸額度、參與方多寡等方面做出具體要求後,施行有條件的實名登記,或許更適合當前現狀。

  確定小額化方向

  8月底,P2P“老江湖”紅嶺創投自曝1億元壞賬,創下網貸壞賬紀錄,紅嶺創投近年來一直推行的大單模式亦引發爭議。

  羿飛稱,“目前來看,紅嶺創投的大單模式或許會面臨政策打壓。”監管層此次在十項原則中明確指出P2P機構必須堅持小額化,支援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發展,項目一一對應的原則。一個月前,羿飛曾對《金證券》記者預測稱,從網站經營安全形度講,單筆資金過大系統風險也會驟增,因此未來監管政策限制單個借款人資金規模屬大概率事件。

  路國華對《金證券》記者説,業內的主流想法是,P2P作為銀行的有益補充,更適合做小額交易。“這事實上,也是對P2P平臺的一種保護,儘管大單模式省事兒、成本低,也容易做出交易額,但是風險也大,一旦出現大額壞賬,一個平臺也就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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