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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層首提P2P十大監管原則 禁止資金池

  • 發佈時間:2014-09-28 15:01:00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曹慧敏

  針對P2P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管思路已經逐漸細化,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已呼之欲出。昨日,中國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岩岫首次明確了P2P十大監管原則。他表示,P2P監管思路是要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避免違反反洗錢法規。

  P2P平臺不得建立資金池

  王岩岫表示,P2P監管要遵循P2P業務本質,所謂業務的本質就是項目要一一對應,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P2P不是經營資金的金融機構。

  P2P要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各國都對開戶有非常高的原則要求,避免違反反洗錢法規。

  同時,要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仲介,信用仲介要承擔信用風險,也不是交易平臺,是資訊仲介,P2P是為雙方的小額借貸提供資訊服務的機構,應當清晰其業務邊界,應與其他法定特許金融服務進行區別。

  P2P還應該有一定的行業門檻,P2P資訊平臺作為分析、遴選新聞資訊、提供參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強的專業性,應有一定的門檻,對從業機構應該有一定的註冊資本,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從業年限、組織架構也應該有一定的要求,同時對平臺的風險控制、IT設備、資金託管等方面也應該有一定的資質要求。

  充分資訊披露風險提示

  在P2P投資人資金方面,王岩岫明確,投資人的資金應該進行第三方託管,不能以存款代替託管,託管是獨立的監管行為。同時盡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制,P2P機構自己不能碰錢,這也是為了避免非法集資的行為。

  P2P機構不得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只是資訊的提供者,不得從事貸款和受託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這也是避免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

  王岩岫表示,P2P行業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資項目。“我們很高興看到現在規範P2P機構融資的利率已經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準。”

  此外,P2P行業應該充分資訊披露、充分的提高資訊披露的程度、揭示風險,既要向市場披露自身的管理和運營資訊,也要向投資者做好風險提示,開展必要的外部審計。

  針對P2P行業的最後一條監管原則是,必須堅持小額化,支援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發展,項目一一對應的原則。

  需高效滿足細分市場需求

  在給P2P行業劃定監管原則的同時,王岩岫也坦言,作為網際網路金融的實踐,P2P在我國呈現快速式的發展,這得益於我國網際網路金融比較寬鬆的環境。

  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諮詢專家、中欣天健科技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陳建明表示,網際網路金融並沒有真正改變傳統金融作為資金融通仲介、支付結算平臺和理財仲介的基本功能,但它衝擊並改變著傳統金融的戰略思維、客戶服務理念和手段、産品和服務的提供效率。

  陳建明認為,網際網路金融的偉大之處,在於它讓市場參與者更加大眾化,更加惠及普通百姓和廣大中小微企業。因此,如何充分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大數據管理挖掘出的潛在客戶市場,以網際網路思維和不斷創新的金融産品和商務模式,快捷、高效地滿足各細分市場客戶的不同金融需求,將是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制勝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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