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發佈滬港通試點辦法
- 發佈時間:2014-09-27 10:33:38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騰訊
9月26日,上交所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試點辦法》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等配套規則。
上交所有關人士表示,以《試點辦法》等系列規則的發佈為標誌,滬港通規則體系已經基本齊備,但滬港通的開通時間還有待確定。
據悉,後續上交所還將就滬股通網路投票、滬股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等事項發佈相關規則。
與4月29日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發佈的《試點辦法》調整了若干規定,“總的原則是:一方面,要充分考慮滬港通市場化、國際化的要求,尊重市場和投資者權利,為正常合理的市場行為預留空間;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慮控制風險跨境傳遞,強化跨境監管,確保滬港通試點平穩安全運作。”允許融資融券
滬港通允許融資融券是《試點辦法》修改過程中的最大變化。在允許滬股通投資者在香港市場開展滬股通股票保證金交易(類似于內地的融資業務)、股票借貸和擔保賣空(類似于內地的融券業務)的前提下,《試點辦法》明確,滬股通“融資融券”標的應當屬於上交所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的標的證券範圍,擔保賣空價格不得低於最新成交價,並對擔保賣空比例限制、暫停保證金交易和擔保賣空等事項作出了規定,明確了與此相關的四種非交易過戶情形。
同時,《試點辦法》刪除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港股通禁止融資融券的規定,明確港股通融資融券相關事宜“另行規定”。由此,港股通融資融券的業務空間也將被打開。
另外,在徵求意見稿中未被允許的滬港通配股,也在《試點辦法》中得到了原則支援,徵求意見稿中“滬港通暫不提供股份發行認購服務”的條款隨之刪除。《試點辦法》明確,上交所上市公司經監管機構批准向滬股通投資者配股的,由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參與認購,並適用現行有關股份發行認購的規定;聯交所上市公司經監管機構批准向港股通投資者供股、公開配售的,港股通投資者參與認購的具體事宜按中國證監會、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執行。同樣為保護投資者權益,《試點辦法》明確了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應當按照滬股通投資者的意見行使股東權利,同時明確了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參與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的具體事項將由上交所另行規定。據悉,上述滬股通網路投票具體規則的制定也已經基本完成,將於近期發佈。
再有,《試點辦法》還在交易方式、訂單類型與申報內容等方面,從有利於滿足投資者多樣性需求,有利於提高市場效率的角度出發,預留了優化空間。例如,滬股通方面,將原有的“採用競價交易方式、暫不支援大宗交易”改為“採用競價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只能採用限價申報、暫不支援市價委託”改為“採用限價申報,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港股通新增關於碎股交易方式規定,並細化了不同交易時段的委託類型安排。
嚴禁惡意佔用額度
《試點辦法》對前期社會高度關注的惡意佔用額度問題作出了積極響應,新增了相關條款,明確滬港通投資者“不得通過低價大額買入申報等方式惡意佔用額度,影響額度控制”。
同樣比較引人關注的是,為防止風險的跨境傳遞,保障滬港通平穩安全運作,《試點辦法》完善了關於交易異常情況處理的有關規定,對滬股通、港股通可能發生的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置措施、市場公告等事項作出了細化明確。
為更好地防範和監管滬港通中的跨境違規行為,上交所和聯交所經協商建立了自律監管協作機制,在《試點辦法》中有所體現,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違規行為調查方面。成交地交易所發現涉嫌違規行為的,可以提請對方交易所對其會員或者參與者採取適當的調查措施。二是在違規行為處分方面。成交地交易所認定違規行為後,可以提請對方交易所對其會員或者參與者實施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試點辦法》還對提供滬股通投資者資訊提出了要求,明確上交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交易申報涉及的投資者資訊。這一要求符合A股市場的監管習慣和制度要求,有利於滬港通的有效監管。據了解,在香港市場現有模式下,投資者資訊由券商維護,交易所及其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並未全面掌握投資者具體資訊,因此要實現在交易申報中實時提供投資者資訊尚需一定市場和技術準備時間,但目前上交所可以在對個案的監管調查中,通過聯交所或其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要求香港券商提供其背後的投資者資訊。
額度限制方面,《試點辦法》提出了更加細化的安排,對上交所集合競價階段和連續競價階段的滬股通每日額度控制、聯交所開市前時段和持續交易時段的港股通每日額度控制分別作出了規定。除此之外,滬港通的總額度餘額計算公式亦有調整。
同日發佈的其他規則還包括: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實施細則》,《港股通委託協議必備條款》和《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另外,《港股通業務會員指南》和受理會員開通港股通業務申請的通知也將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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